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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公告
    2014-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4-105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9月26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减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止2014年9月26日下午收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5,507,0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有关说明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承诺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中泰化学股票12个月内不予转让,本承诺已履行完毕,在限售期限内没有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2、本次权益变动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是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见2014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4-106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股票简称: 中泰化学

      A股股票代码: 00209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3、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4、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5、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6、注册号:310000000062071

      7、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8、主要股东: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西安民生34,000,000股股份,占西安民生总股本的7.1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贵绳股份40,350,900股股份,占贵绳股份已发行A股股本的16.4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吉电股份196,499,500股股份,占吉电股份已发行A股股本的13.4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华联商厦117,602,900股股份,占华联商厦已发行A股股本的5.2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京东方A4,285,714,284股股份,占京东方A已发行A股股本的12.1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宁波热电50,800,000股股份,占宁波热电已发行A股股本的6.80%。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西安民生、贵绳股份、吉电股份、华联商厦、京东方A、宁波热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减持转让所持股份的目的是因资产配置需要。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中泰化学2013年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获得中泰化学88,407,07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6.36%。该股份于2014年9月17日解除限售。

      截止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仍持有中泰化学62,900,000股,占中泰化学总股本的4.52%。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截止2014年9月26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中泰化学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25,507,078股,占中泰化学总股本的1.83%。

      三、最近一年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四、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未买入上市交易股份,卖出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并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中泰化学证券部查阅: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第八节 附件

      附件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朱学华

      签署日期:2014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4-107

      关于商务部对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期

      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7月29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九家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作为主要申请企业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向商务部正式递交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2014年9月28日,商务部发布对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次调查自2014年9月29日起开始,于2015年9月28日前结束。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公司将积极配合商务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并根据商务部对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