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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4-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4-059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9月19日以书面及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14年9月29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七人,实际到会董事七人,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先保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有效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0)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4-060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安徽新华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阳光控股”)提供财务资助,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外财务资助的概述

      (一)财务资助对象:安徽新华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三)期限: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12个月

      (四)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五)年利率:11%

      (六)利息支付:每季度付息一次

      (七)担保方式: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金融”)提供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安徽新华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亿股股份质押,安徽新华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肖国庆、卫志玲夫妇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八)贷款用途:用于解决经营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于2014年9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前十二个月未发生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安徽新华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肖国庆

      注册资本:1.5亿元

      单位类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9年03月19日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

      经营范围:教育投资、商贸物流、旅游开发、能源开发;汽车(不含小轿车)、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工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及用品销售;企业形象策划与管理咨询,企业商务信息咨询与投资管理咨询;物业投资与管理;机电、水电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环境绿化工程、道路工程;科教、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及电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与服务。(应经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新华阳光控股总资产493,067.81万元,总负债342,325.30万元,净资产150742.51万元,资产负债率69.43%;2013年1-12月新华阳光控股实现营业收入166,290.49万元,净利润13,557.28万元(以上均为合并报表数字,数字经过审计)。

      截止2014年8月底,新华阳光控股总资产510,656.61万元,总负债337,718.64万元,净资产172,937.97万元,资产负债率66.13%;2014年1-8月新华阳光控股实现营业收入104,321.32万元,净利润22,195.47万元。(以上均为合并报表数字,数据未经审计)。

      新华阳光控股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单位名称: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程萍

      注册资本:30亿元

      单位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11年7月22日

      住 所:芜湖市侨鸿国际商城903室

      经营范围:金融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新安金融总资产64.77亿元,总负债24.29亿元,净资产40.48亿元,资产负债率37.50%;2013年度,新安金融实现营业收入10.83 亿元,净利润7.08亿元(以上均为合并报表数字,数字经过审计)。

      截止2014年8月底,新安金融总资产71.40亿元,总负债32.08亿元,净资产39.32亿元,资产负债率44.93%;2014年1-8月新安金融实现营业收入8.20亿元,净利润5.24亿元(以上均为合并报表数字,数字未经审计)。

      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安徽新华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新安金融的1亿股股份提供质押担保。

      (三)安徽新华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肖国庆、卫志玲夫妇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其中肖国庆持有新华阳光控股99%的股权。肖国庆,男,1968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致公党安徽省省委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安徽省政协委员,合肥市青联常委,目前任安徽省新华集团副董事长,新华阳光控股董事长。

      上述自然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风险控制及董事会意见

      新华阳光控股是集商贸、金融投资、物业管理等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企业集团,业务创新能力突出,信用情况良好;还款来源比较充分;担保企业经济实力较强,措施可靠,此次委贷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认为:新华阳光控股业务发展前景较好,本次委托贷款担保措施有力,还款来源有保证,并且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

      因此,我们认为上述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经济实力雄厚,主业突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担保措施有力,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基于此,同意该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包含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9,000万元。

      其中公司对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4,000万元财务资助事项目前由于对方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2014-028、2014-040)。目前该诉讼事项正在进行中,公司将会根据诉讼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经济实力雄厚,主业突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担保措施有力,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基于此,我们同意该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

      独立董事:喻荣虎 王文化 张基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