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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函件的公告
    2014-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8 证券简称:新黄浦 编号:临2014-018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函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收到股东深圳市中科创财富通网络金融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市中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书面函件,包括《关于提请召开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关于对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改选暨推荐董事人选的议案》、《关于对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改选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提请召开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深圳市中科创财富通网络金融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市中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20%的股份。

      为严格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深圳市中科创财富通网络金融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市中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9条规定,现向新黄浦董事会提出以下请求:请董事会依照相关法律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推进完成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

      二、《关于对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改选暨推荐董事人选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现向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对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改选的议案》,同时,推荐王平、王伟旭、许进、宿凯、何贤波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人选,请董事会审议并提请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三、《关于对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改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现向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对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改选的议案》。请董事会审议并提请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执行董事)一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接到上述来函后,将于近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公司就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事宜已聘请了法律顾问。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