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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2014-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湘邮科技 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2014-030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90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正在立案阶段,尚未公开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4年9月25日,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1080号】及《民事起诉状》。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里公司”)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由,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相关人列为第三人,该案件将于2014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收到起诉书时间:2014 年 9 月25日

      2、诉讼机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4、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遇春

      (2)被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洪生

      (3)第三人: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新华

      (4)第三人 :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戍东

      (5)第三人 :湖南宏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瑛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起因:

      原告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以公司为被告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案件相关人列为第三人。

      2、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和第三人共同将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即金盆路附99号项目)临书院路第一层、第二层各1000平方米(共计2000平方米)的商业房产交付给原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2)判令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00万元。

      (3)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诉讼事实和理由:

      (1)2006年4月,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邮置业”)以金盆路价值1,102万元土地(3079.22平米)作为出资与第三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怡置业”)进行合作开发,湘邮置业不再追加投资,获得固定投资回报为该土地面积上商业面积2,000平米(一、二楼各1,000平米)。但该地块后来被纳入南湖新城片区,长沙市政府需重新进行整体规划,由于该地块面积过小,市政府要求开发商将该地块和临近地块合并开发,完成一系列的调整工作后,该项目一直到2011年才开工建设。

      (2)2008年12月29日,公司与第三人湖南宏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公司持有的湘邮置业全部股权转让给宏华投资,双方约定:金盆路附99号项目开发完成后,应划归湘邮置业公司的第一层、第二层各1,000平方米房产由公司负责对外销售,湘邮置业负责配合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所得收益用于偿还湘邮置业对公司的欠款。

      (3)2010年下半年,在该项目尚未动工建设的情况下,盛德里公司(即原告)提出有意向购买上述2000平米该房产,在参考周边房产价格的基础上,双方经过多轮谈判,最终确定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同时协调湘邮置业和东怡置业确认该项目建设进度,最终确定最迟交房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

      (4)2010年11月15日,公司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转让协议》,除按前述谈判内容约定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外,双方还约定在该项目拿到预售许可证后 ,将由原告与湘邮置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与本协议一致,公司将负责协调并督促湘邮置业按期交房。

      (5)2010年12月30日前,公司收到原告支付的900万元订金。

      (6)目前该项目已开发完毕,正处于销售阶段。但由于该项目涉及规划调整、面积退让、土地合并开发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早期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的条件发生了一定变化。公司多次组织湘邮置业、东怡置业、盛德里公司共同协调确认应交付房产的位置和面积,但到目前为止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湘邮置业和盛德里公司仍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产仍未交付给盛德里公司。

      鉴于此,原告对公司提出诉讼,并将上述各方列为第三人。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件属湘邮置业股权转让后延续下来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组织律师和专业人员积极应诉,也将积极协调第三人依法应诉、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执行法院判决。因本案尚未公开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备查文件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1080号】

      2、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