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信息披露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关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继续参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展的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宝兴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定投业务的公告
  •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湖南欧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
    进展公告
  •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2014年10月9日   按日期查找
    B5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54版:信息披露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继续参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展的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宝兴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定投业务的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湖南欧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
    进展公告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4-054

      转债代码:113007 转债简称:吉视转债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82号)核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或“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发行170,000万元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17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2,240万元及其他发行费用283.9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67,476.10万元。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在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余额167,760万元已于2014年9月15日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吉视传媒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核字[2014]第0178007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已于2014年10月8日分别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吉林大路支行(以下简称“九台农商行”)、吉林银行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交通银行长春红旗街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信银行长春同志街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1、公司已在九台农商行、吉林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基础信息网络扩建改造项目和互动媒体应用聚合云服务平台研发与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采用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波、罗春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