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14-097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59号文核准,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8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45.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0,100.3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6,198.584万元。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8月15日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321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由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欧菲光”)、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光电”)、南昌欧菲光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光显”)和南昌欧菲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显示”)实施,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各子公司进行增资,并在各子公司设立单独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14年9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公司各子公司及广发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以下合称为“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南昌欧菲光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1725030730 ,截止 2014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南昌欧菲光传感器及应用集成系统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南昌欧菲光可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南昌欧菲光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南昌欧菲光存款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南昌光电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0225032879 ,截止 2014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南昌光电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南昌光电可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南昌光电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南昌光电存款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3、南昌光电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02210029300135314 ,截止 2014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 25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南昌光电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南昌光电可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南昌光电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南昌光电存款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4、南昌光显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983001040011123,截止 2014年9月19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南昌光显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南昌光显可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南昌光显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南昌光显存款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5、南昌显示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6225034862 ,截止 2014年9月 18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南昌显示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南昌显示可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南昌显示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南昌显示存款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1、公司、各子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各子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各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各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公司、各子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易莹、万小兵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各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各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各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各子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各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各子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8、本协议自公司、各子公司、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