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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A在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开放期为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2年内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但第4个开放期开放一天,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一个工作日。在久盈A的折算基准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久盈A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久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盈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久盈B封闭运作,不上市交易。久盈B的封闭期为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届满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结束后转入下一分级运作期,下一分级运作期的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久盈A、久盈B的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久盈A、久盈 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规模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久盈A、久盈B基金份额收益划分规则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申购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久盈A的年收益率(单利)=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久盈A的年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表示的小数点后第2位。
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该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久盈A的每个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该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下6个月内适用的久盈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并于次日执行新的约定收益率。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或久盈A的申购开放日前公告下6个月久盈A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3%(含)。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久盈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在扣除久盈A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久盈B享有;如果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久盈 A 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久盈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久盈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久盈B的封闭期满时久盈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果在久盈B的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久盈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久盈A、久盈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久盈A和久盈B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A和久盈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按照前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划分规则,在久盈A的申购开放日计算久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对久盈A与久盈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假设NV为申购开放日或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即T日,以下简称该日)本基金资产净值,Ea为该日久盈A的份额余额,NAVa为该日折算前久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Eb为该日久盈B的份额余额,NAVb为该日折算前久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设定为该日久盈A的基金份额在上一个申购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ri增长计算而得的设定净值,Ti为自第i个申购开放日以来的天数(不包括第i个申购开放日), ri为第i个申购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久盈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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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盈A、久盈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A和久盈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如果估值日(T 日)为非久盈A 的申购开放日且非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该日为本基金在久盈 B 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久盈 A 和久盈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当估值日(即 T 日,以下简称该日)为非久盈 A申购开放日,也非分级运作期届满日,NVt为该日基金资产净值,NAVa,t为该日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Ea为该日久盈A的份额余额,NAVb,t为该日久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Eb为该日久盈 B 的份额余额, NAVa设定为该日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在上一个申购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的基础上按照设定的年化单利ri增长计算而得的设定净值; Ti为自第i个申购开放日以来的天数 (不包括第i个申购开放日),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是指久盈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如T 日之前久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ri为第i个申购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久盈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NAVa,i为第i个申购开放日久盈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则:
■
久盈A、久盈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A、久盈B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久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A的折算基准日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久盈A的前3个基金份额折算日与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久盈A的第4个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久盈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久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盈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久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久盈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久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久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久盈A的份额数×久盈A的折算比例
久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第 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久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久盈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久盈B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B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久盈B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B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久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盈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久盈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久盈B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久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久盈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久盈B的份额数×久盈B的折算比例
久盈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第 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久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久盈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4]738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2年。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A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第4个开放期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久盈B封闭运作,不上市交易,久盈A和久盈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份额折算确认、久盈 B 的申购、赎回以及久盈A的申购等事宜。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久盈A、久盈B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31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久盈B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7日,久盈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1、久盈B的发售
首先发售久盈B,久盈A暂不发售。久盈B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7日。
2、久盈A的发售及规模控制措施
久盈B发售结束后,久盈A开始发售。久盈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31日。
根据久盈B的认购确认金额以及久盈A与久盈B的预定比例,计算久盈A募集规模上限。即:
久盈A募集规模上限=久盈B的认购确认金额×7/3
在久盈A的募集期内,若在当日久盈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久盈A的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久盈A的认购业务。若久盈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7/3倍久盈B的认购确认金额,则久盈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久盈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3倍久盈B的认购确认金额,则久盈A的认购申请按“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久盈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7/3×久盈B的认购确认金额-T日以前久盈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久盈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久盈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久盈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久盈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久盈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且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久盈A、久盈B的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 元,均按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久盈A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久盈B份额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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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盈B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久盈A认购份额的计算
久盈A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及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久盈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久盈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久盈A,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10份久盈A份额。
(2)久盈B认购份额的计算
久盈B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及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久盈B,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1.000=99,41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久盈B,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413.58份久盈B份额。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金额限制
(1)久盈A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久盈 B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八、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久盈A、久盈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分级运作期内久盈A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久盈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期及时间
久盈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但第4个开放期开放一天,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久盈A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其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久盈A的开放期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久盈A的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久盈A份额的赎回价格以久盈A的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按照“确认价”原则,即久盈A 份额的申购价格以申购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久盈A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久盈A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成立和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成立。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即成立。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生效。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即生效。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赎回款项的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对于久盈A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久盈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久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久盈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久盈A份额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久盈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久盈A 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久盈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久盈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久盈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久盈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久盈A申购和赎回申请。久盈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久盈A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久盈A份额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中久盈A份额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久盈A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久盈A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久盈A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久盈A的份额净值
久盈A的前3个基金份额折算日与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久盈A的第4个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当日久盈A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
例:在久盈 A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久盈A,当日久盈A进行份额折算,则其可得到的久盈A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久盈A的份额净值
例:在久盈A的赎回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0份久盈A,当日久盈A的份额净值为1.009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9=100,900 元
(3)久盈A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久盈A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久盈 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久盈A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久盈 A单个开放期内,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久盈 A 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缓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久盈 A 的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份额折算确认、久盈 B的申购、赎回以及久盈A的申购等事宜。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过渡期”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过渡期
一、基金的过渡期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入下一分级运作期,本基金的过渡期为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每个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久盈B的开放期和久盈A的申购期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久盈A和久盈B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久盈B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久盈B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久盈B的开放期结束后的久盈B份额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久盈A的申购。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分级运作期。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久盈A的赎回。
三、过渡期内久盈A、久盈B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久盈A、久盈B的份额配比配比不超过7:3,两级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四、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及数量限制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久盈A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久盈 B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久盈A份额或久盈B份额赎回,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在过渡期久盈B的开放期内进行久盈B的申购,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久盈B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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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盈B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在过渡期久盈B的开放期内进行久盈B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在过渡期久盈A的申购期内进行久盈A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七、过渡期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久盈B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必须在久盈A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久盈B的开放期内,在每一个开放日,对于久盈B赎回申请,上一工作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的久盈B的开放期内,在每一个开放日,对于久盈B申购申请,如果对久盈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久盈B的份额余额大于久盈B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久盈B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上一工作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久盈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久盈B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久盈A申购期内,对于久盈A申购申请,本基金以久盈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久盈A、久盈B的份额配比为准对久盈A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过渡期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久盈A和久盈B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久盈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久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
久盈A申购份额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久盈B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久盈B申购份额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投资者申购100,000元久盈B,申购费率为0.6%,T日久盈B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250=79,522.86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79,522.86份久盈B份额。
2、久盈B赎回金额的计算
久盈B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久盈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基金过渡期内赎回久盈B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久盈B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久盈B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久盈A、久盈B按照各自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式如下:
T日久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份额数
T日久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份额数
其中,T日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份额数为T日久盈A份额数、T日久盈B份额数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停收销售服务费;
3、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久盈A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下一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4、下一个分级运作期在第一个半年内久盈A的份额净值、份额参考净值为在该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前一日久盈A份额净值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增长计算而得的份额净值、份额参考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权证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债券市场、债券品种、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动态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制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择机利用债券回购交易放大组合债券资产杠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增强基金整体收益。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债券市场券种供求关系及资金供求关系,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平均久期及债券资产配置。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债券回购杠杆策略等。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本基金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CPI、PPI、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用于估计央行货币政策,以考察央行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和窗口指导等操作对市场利率的影响程度。本基金将在对市场利率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个券选择策略
在对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的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综合对宏观周期、利率市场、行业基本面和企业基本面等方面的分析结果,考察信用产品相对利率产品的信用溢酬,结合市场情绪,动态调整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的配置比例,获取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主要依托公司内部的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持有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创造超额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素、担保机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6)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权证投资;
(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久盈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久盈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员定期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投资要点分析。
(3)基金经理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分析后,在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的基础上拟定资产配置策略、个券持仓比例,对个券基本面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重点持券券种,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中选择拟投资的券种,并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在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前,固定收益研究员需按照《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债券进行信用风险评价,符合信用标准的债券方可进行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下转B14版)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 100万元以下 | 0.6% |
| 100万元(含)-300万元 | 0.4% |
| 300万元(含)-500万元 | 0.2% |
| 500万元以上(含) | 每笔1000元 |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 100万元以下 | 0.6% |
| 100万元(含)-300万元 | 0.4% |
| 300万元(含)-500万元 | 0.2% |
| 500万元以上(含) | 每笔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