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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4-052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0月9日下午14:5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11层第一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世春先生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9日下午15:00

      (七)会议的召开

      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6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216,071,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1731%,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相关中介机构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亲自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216,071,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40.173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亲自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1,213,414,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0853%。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人,代表股份2,657,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87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公司发行不超过52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备注:单独或合计持股5%及以上股东指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9.74%;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9.99%。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不超过52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中期票据发行累计总额不超过52亿元人民币,期限为5年或以上,利率在不超过国家限定水平条件下由公司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募集资金可用于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偿还的银行贷款用途须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普通商品房项目)。

      同意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以下称本次发行)及存续、兑付兑息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具体发行品种(组合方案)、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等具体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金额、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承销安排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

      (2)就本次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办理中期票据的注册、上市手续);

      (3)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相关的其它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14)第0309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