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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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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徐栋,中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非执业会员,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协会会员。5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年7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工作。2012年9月20日起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4月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12月26日起任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3月2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刘纯亮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炜哲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孟亮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翔凯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LU RONGQIANG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蔡玮菁女士:专户投资部负责人,投资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郭晓磊

      联系电话:022-58314934

      发展概况:渤海银行是1996 年以来获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也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发起设立,注册资本总额85亿元人民币。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 强排名中,渤海银行排名278 位,较上年提升21名;在《亚洲银行家》杂志亚洲银行500强排名及竞争力排名中,渤海银行分获第74名及第52名,较上年提升44名及14名;在《21世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理财周报》等组织的一系列评选活动中,渤海银行先后获得“2013公司治理模式创新奖”、“2013最佳财富管理银行”、“2013最佳电子银行”、“2013最具成长性借记卡”等多项殊荣。

      2、主要人员情况

      赵世刚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总经理、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银行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公司业务总裁,2009 年起任渤海银行董事、行长。

      孙利国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长期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2003年12月起参加渤海银行筹建工作,2005年12月起任渤海银行董事会秘书,2009 年12月起任渤海银行副行长、董事会秘书。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7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托管运作、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四个团队,配备有人员共34名。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2011年5月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等业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A类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 6666

      传真:022 5831 6569

      客服电话: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I类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省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market.fund123.cn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胡璇 杨翼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

      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王华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4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2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7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的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收益支付方式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原则进行收益分配的基金份额类别;I类基金份额指按照“每日分配、按月支付”原则进行收益分配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变更对基金份额的分类,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及相关事项进行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调整方案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 元,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10,010.00份基金份额。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一)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网点(含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首次认购I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3)本基金单个账户单类份额累计认购金额的上限为人民币2000万元(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若本基金A类份额和I类份额中的某一基金份额类别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另一类基金份额,或将该类份额基金资产以现金形式给付至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将该类份额取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销售机构网点(含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首次申购I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人民币0.01份。

      3、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类份额单日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类份额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为2000万份(该限额针对投资人发起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因收益结转增加份额等情形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1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人赎回50,000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5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下转B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