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4-049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0月9日14:00在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 人数(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 6 | 206122000 | 58.1110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 6 | 30823 | 0.0087 |
合计 | 12 | 206152823 | 58.1197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郭光华先生主持。公司在任非独立董事4名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20614264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1%。
反对票总计10183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
弃权票总计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对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329664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99.6921%。
反对票总计10183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3079%。
弃权票总计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
本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20613844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0%。
反对票总计10183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
弃权票总计42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
其中,对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329244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99.5651%。
反对票总计10183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3079%。
弃权票总计42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1270%。
本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20613844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0%。
反对票总计10183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
弃权票总计42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
其中,对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329244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99.5651%。
反对票总计10183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3079%。
弃权票总计42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1270%。
本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20613844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0%。
反对票总计10183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
弃权票总计42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
其中,对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329244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99.5651%。
反对票总计10183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3079%。
弃权票总计42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1270%。
本议案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4-050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4,9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0月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的《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共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8,186,900.67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14年10月8日,公司已将上述48,186,900.67元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