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34版)
⑤若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导致乙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则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乙方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
⑥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依法签署并盖章。
(2)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双方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不附带任何其他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
双方在履行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认购协议的约定。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乙方未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履行认购义务,则甲方不再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若乙方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履行了认购义务,甲方在认购股款缴付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缴纳的上述保证金。
7、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限制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如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除外),本协议将终止,乙方应依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自第五条全部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本次认购在2015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终止,除非该等终止系因某一方/双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否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与海南建信之关联交易
1、股份认购
甲(同达创业)乙(海南建信)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认购本次所发行的部分股票。
本次所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2、股份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支付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10月1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1.572元/股,90%则为10.415元/股。鉴于甲方股票停牌起始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甲方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3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除息后的交易均价为11.499元/股,90%则为10.349元/股,甲方董事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0.35元/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货币形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2,222,222股,认购价款总计23,000万元。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在中国证监会有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核准文件有效期(6个月)内,由甲方与其保荐机构协商确定股票认购款的具体缴款日期。乙方应根据甲方向其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将认购款足额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3、除权除息处理
甲乙双方同意,如果甲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则应对本协议项下的认购价格、发行总量、乙方认购数量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调整后的认购数量计算结果按舍去末尾小数点后的数值取整。
4、限售期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认购的甲方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①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②信达投资、海南建信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根据其章程、管理制度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浙江方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根据其章程、管理制度取得内部合法有效的批准;
③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有权主管部门批准;
④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⑤若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导致乙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则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乙方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
⑥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依法签署并盖章。
(2)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双方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不附带任何其他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
双方在履行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认购协议的约定。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乙方未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履行认购义务,则甲方不再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若乙方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履行了认购义务,甲方在认购股款缴付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缴纳的上述保证金。
7、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限制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如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除外),本协议将终止,乙方应依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自第五条全部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本次认购在2015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终止,除非该等终止系因某一方/双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否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10月10日),发行价格为10.3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及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建信计划通过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公司提供长期资本,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态度,有利于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收购北京视博数字电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将使得公司资本结构得到改善、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公司经营业绩,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
信达投资及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建信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购股票的发行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认购协议一》及《认购协议二》。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647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 公告编号:临2014-039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914.355万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914.355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将视股东出席人数另行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若根据需要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将视股东出席人数另行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或专人送达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 |
|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5年。 |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三)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在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应当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14年10月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相关说明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647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 公告编号:临2014-040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9日,公司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信达投资”)、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建信”)、金益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金益”)、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汇智--金树街1号/2号/3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东方汇智1号/2号/3号”)、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智度德诚”)、浙江方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方通”)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玉泉101号/102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财通-玉泉101号/102号”)等10名特定投资者分别签订了《关于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购方式与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合计309,178,740股,除香港金益以其持有的价值8亿元的视博数字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外,其他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具体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份(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信达投资 39,613,526 41000
2 海南建信 22,222,222 23000
3 香港金益 77,294,685 80000
4 东方汇智1号/2号/3号 77,294,685 80000
5 智度德诚 30,917,874 32000
6 浙江方通 30,917,874 32000
7 财通-玉泉101号/102号 30,917,874 32000
合计 309,178,740 320000
二、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10月1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1.572元/股,90%则为10.415元/股。鉴于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公司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3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除息后的交易均价为11.499元/股,90%则为10.349元/股,公司及各发行对象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10.35元/股。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各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支付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在中国证监会有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核准文件有效期(6个月)内,由公司与其保荐机构协商确定股票认购款的具体缴款日期。认购方应根据公司向其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将认购款足额汇至公司指定账户。
四、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协议生效条件
上述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②认购方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根据认购方合伙协议、管理制度取得内部合法有效的批准;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有权主管部门批准;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核准;⑤若认购方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导致认购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则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认购方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⑥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盖章。
六、违约责任
双方在履行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认购协议的约定。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647 证券简称:同达创业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
股票代码:60064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办公地点: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阳光新城B 区三幢二单元4-1 号
通讯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阳光新城B 区三幢二单元4-1 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增加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
签署日期: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智度德诚签署本报告书时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智度德诚在同达创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智度德诚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同达创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同达创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同达创业拟向包括智度德诚在内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309,178,740股股份,发行价格为10.35元/股;智度德诚以现金320,000,000元认购30,917,874股,本次发行后智度德诚持有同达创业的股权比例将达到6.90%。
同达创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同达创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智度德诚、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对象之一 |
| 上市公司、同达创业 | 指 |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本报告书 | 指 |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 |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 名称: | 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B区三幢二单元4-1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西藏智度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表:柯旭红) |
| 认缴出资金额: | 37,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4年7月21日 |
| 营业期限: | 2014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540091200012027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39768777-8 |
| 税务登记证: | 藏国税字540108397687778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 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此项目】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智度德诚的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如下:
| 出资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西藏智度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 | 2.70 |
| 伍朝阳 | 3,000.00 | 8.11 |
| 程浩 | 3,000.00 | 8.11 |
| 吴红心 | 5,000.00 | 13.51 |
| 罗耘 | 5,000.00 | 13.51 |
| 毛岱 | 5,000.00 | 13.51 |
| 纪妍 | 5,000.00 | 13.51 |
| 柯旭红 | 5,000.00 | 13.51 |
| 中融泰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5,000.00 | 13.51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职务 | 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 柯旭红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深圳市艾可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 新柯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 ||||||
| 碧海拍卖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及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境内及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及未来持股安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同达创业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同达创业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主要是对同达创业长期发展前景表示认可,看重其未来的成长性和带来的投资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时未有继续增持同达创业或者处置其已拥有的同达创业权益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发行对象为包括智度德诚在内的投资者。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1.572元/股,90%则为10.415元/股。
鉴于上市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上市公司实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3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除权除息后的交易均价为11.499元/股,90%则为10.349元/股,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0.35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股份的数量为309,178,740股。其中,智度德诚以现金320,000,000元认购30,917,874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智度德诚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同达创业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智度德诚预计持有同达创业30,917,874股股份,占同达创业总股本的6.90%。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上市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待标的资产的评估及盈利预测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并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股份转让限制或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认购同达创业股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同达创业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未有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014年10月9日,智度德诚及智度德诚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本报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了如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同达创业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四)相关决议
(五)相关承诺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1楼
电话:021-68871928
传真:021-5879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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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0日
(下转B3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