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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4-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11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资相结合的方式;

      3、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0日(星期五)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15:00至2014年10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9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路1号圣淘沙大酒店3号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跃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91,303,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4,326,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5,038,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6%。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061,354股。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265,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其中中小投资者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265,056股。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所有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991,303,9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和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中国”)回避了表决)

      (1)整体方案;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2)标的资产及其交易价格;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3)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4)发行方式;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5)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6)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7)发行数量;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8)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9)上市地;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10)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用途;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11)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12)期间损益安排;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13)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14)决议有效期。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关联股东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回避了表决)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

      (关联股东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回避了表决)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回避了表决)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谢燕玲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关联股东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回避了表决)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

      (关联股东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回避了表决)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关联股东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回避了表决)

      184,326,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991,303,9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32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邓文胜、马鹏瑞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