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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吉炭 公告编号:2014-48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10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7楼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1人,代表股份366,150,9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430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7人,代表股份5,394,9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2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7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0%;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8,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2%;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7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0%;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8,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2%;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7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0%;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8,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2%;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制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7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0%;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8,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2%;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7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0%;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8,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2%;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7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0%;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8,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2%;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制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7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0%;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8,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2%;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制订<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36,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14,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891%;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8%;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81%。

      9、《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7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0%;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8,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2%;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48,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2%;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8,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2%;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7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0%;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8,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2%;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四军、王飞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