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4-048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数量为3,55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0月14日。
一、公司发行股份及股本变化情况概述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8,00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39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2,700万股,并于2009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上市后股本总额为10,700万股。
2010年5月17日,公司实施了2009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4.5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5股。本次送(转增)股后,公司总股本为21,400万股。
2013年7月11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1,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送(转增)股后,公司总股本为32,100万股。
2014年1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28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77,821,011股人民币普通股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98,821,011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份总额为398,821,011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2,579,011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首发时所作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发上市时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董事易茂中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红波先生和石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收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姚萍屏先生作为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追加限售所作的承诺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0月11日收到公司董事易茂中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红波先生、石伟先生、姚萍屏先生出具的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上述股东承诺自愿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追加一年锁定期,自2012年10月11日至2013年10月11日,在此期间,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上述股东若在锁定期间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2013年10月9日,公司董事会再次收到公司董事易茂中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红波先生、石伟先生、姚萍屏先生出具的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上述股东承诺自愿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追加一年锁定期,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在此期间,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上述股东若在锁定期间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3、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所做出的上述承诺。
三、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上市公司对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可上市流通股份持有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0月14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55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人数为4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易茂中 | 915,000 | 915,000 | 董事 |
2 | 张红波 | 915,000 | 915,000 | 副总裁、总工程师 |
3 | 石伟 | 915,000 | 915,000 | 副总裁、财务总监 |
4 | 姚萍屏 | 813,000 | 813,000 | 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 |
合计 | 3,558,000 | 3,558,000 |
说明:1、公司董事易茂中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红波先生、石伟先生、姚萍屏先生,其所持股份在2014年10月14日解除限售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除石伟先生质押股份650,000股外,其余限售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