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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间接监管非险子公司
    2014-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梁伟

      

      有钱的险资在投资道路上越玩越大、越玩越远。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保险监管者如何做到放开前端管住后端,锁定风险?上周六,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采取间接监管。

      保监会表示,相关防范风险措施向保险业传递,维护行业安全稳定,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对于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保监会采取间接监管模式,通过依法对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获取相关信息,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等,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

      其中,重点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五类行为:一是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二是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控;三是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四是向非保险子公司的外包;五是与非保险子公司的防火墙建设。

      《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承担保险公司部分职能的共享服务类公司;三是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关联产业公司;四是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公司。

      保监会还规定了保险公司进入非保险业务领域应当履行的程序和应当满足的条件,明确了保险公司退出非保险业务领域的具体情形,建立了保险公司报送非保险子公司信息的统一报告机制。通过上述监管要求,不断健全对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监测机制,力争实现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全面覆盖。

      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依法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主要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

      同时,还包括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等。

      《办法》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按照非保险子公司与保险业务的紧密程度,以及金融监管的覆盖状况,对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各类非保险子公司的行为分别采取审核、备案、报告等不同等级的监管规则,努力实现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的无缝监测。

      据悉,保监会将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等,积极开展与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对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全面掌握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状况。

      出台上述《办法》的背景主要是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其他行业,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监会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这类公司数量众多,分布行业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内部交易频繁,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前8个月,保险资金运用余额85812.34亿元,较年初增长11.63%。其中,其他投资17794.55亿元,占比20.74%。全行业总资产94825.05亿元,较年初增长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