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77版)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上述第2项基金合同终止事项中,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在连续15个工作日以上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提示性公告。
(五)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章修改的内容
对本章中有关基金合同的变更事由及程序、基金财产的清算进行修改,同时增加基金合同到点终止的程序,修改后的本章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一)一般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到点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到点终止的变现与清算
基金资产变现:本基金在出现到点终止的情况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进入变现期,变现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除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变现期内将基金资产全部变现。变现期,本基金可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清算流程: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已成立,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如本基金遇二次清算的情况,详见本部分第三条第(三)款“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二)本基金一般终止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变现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若本基金所持有的个别债券资产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所持有资产在变现期内不能顺利变现的,则基金需要进行二次清算。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的资产流动性满足要求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以及发生到点终止的,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全部资产变现,并制作二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将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包括二次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二十 违约责任”一章的内容修改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效力”一章修改的内容
将本章第(一)条的内容修改为:
“(一)本基金合同由《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且经2014年×月×日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后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实施转型之日起,《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十一】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
【二十二】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不涉及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部分条款或对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部分条款,在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中一并进行了修改。
特此说明。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4日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2014年第10号)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0月14日
一、1 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南方现金增利货币 |
| 基金主代码 | 202301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4年3月5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
| 收益集中支付并自动结转为基金份额的日期 | 2014-10-15 |
| 收益累计期间 | 自 2014-09-16 至 2014-10-15 止 |
注:-
二、2 与收益支付相关的其他信息
| 累计收益计算公式 | 投资者累计收益=∑投资者日收益(即投资者日收益逐日累加),投资者日收益=投资者当日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当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保留到分,即保留两位小数后去尾)。 |
| 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 | 2014年10月17日 |
| 收益支付对象 | 收益支付日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
| 收益支付办法 | 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默认为收益再投资方式,投资者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将于2014年10月16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4年10月17日起可查询及赎回。 |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
注:-
三、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于2014年10月15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收益;
2、若投资者于2014年10月15日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将自动计算其累计收益,并与赎回款一起以现金形式支付;
3、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将于每月中旬集中支付并按1元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南海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农商银行”)签署的销售合作协议,南海农商银行将自2014年10月14日起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 编号 | 基金代码 | 基金名称 | 定投下限 | 转换业务 | 是否参加费率优惠 |
| 1 | 202101 | 南方宝元债券 | 100元 | 开通 | 参加 |
| 2 | 202102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C | 100元 | 开通 | 不参加 |
| 3 | 202103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A | 100元 | 开通 | 参加 |
| 4 | 202301 | 南方现金增利货币A | 100元 | 开通 | 不参加 |
| 5 | 202302 | 南方现金增利货币B | 不开通 | 开通 | 不参加 |
从2014年10月14日起,投资人可通过南海农商银行在全国各指定网点办理上述列表中对应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
从2014年10月14日起,投资人通过南海农商银行网上银行成功办理上述列表中参加费率优惠的基金的申购或定投业务,其前端申购费率享有四折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为原费率的四折,且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的,仍按原费率执行。
二、重要提示
1、上述申购赎回业务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及处于特定开放日和开放时间的基金。基金封闭期、募集期等特殊期间的有关规定详见对应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投资人可与南海农商银行约定定投业务的每期固定投资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额的限制。目前,南海农商银行可办理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开通定投业务的基金,具体的定投业务规则请参考南海农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3、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可将其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与转换业务规则可参照我司2007年8月30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和2008年3月11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4、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基金,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且为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上述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也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本次费率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南海农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如有展期、终止或调整,费率优惠规则如有变更,均以南海农商银行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三、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南海农商银行客服电话:96138
南海农商银行网址: www.nanhaibank.com
南方基金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基金网址:www.nffund.com
四、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投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