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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6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 2014年10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2日--2014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15:00--2014年10月13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大丰市海洋经济开发区纬二路(王港闸南首)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4年9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216594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4.0467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211666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03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92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5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68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2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72144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 %;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96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72144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 %;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96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俐、潘春香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