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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星星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电影院项目合作联合发展协议书的公告
    2014-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4-095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星星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电影院项目合作联合发展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近日,公司(或简称“甲方”)与佛山市星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文化传播公司”或“乙方”)签订了电影院项目合作联合发展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公司拟与星星文化传播公司在满足各自战略发展理念的前提下,缔结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通过强强合作,实现双赢。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情况及协议审批情况

      佛山市星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七路北侧星星工业园;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仙斌;注册资本:人民币叁千万元;主营业务:电影院投资、管理策划,多媒体制作(不含视听节目),文化传播服务,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推广、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代理。

      公司与星星文化传播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与星星文化传播公司之间的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具体内容尚有待逐步落实。公司将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主体

      甲乙双方代表各自投资或管理的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签订本联合发展协议。双方均保证在合作期内,按本协议有关约定的基础上,指导各自关联方就具体项目合作事宜签订租赁合同,并就各自关联方履行租赁合同向对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合作方式

      1、甲方承诺将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或控制的商业地产项目中的自有部分房产及受托租赁部分房产租赁给乙方或其关联方使用;乙方承诺进驻甲方自有或甲方控制的商业地产项目,承租前述房产用于其开设经营现代化多厅电影院的连锁店。

      2、甲方或其关联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的战略目标及合作原则,与乙方或其关联方就每个合作项目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作详尽的约定。

      (三)合作原则

      1、双方约定,每个合作项目中乙方影院项目的租赁期为不少于15个租约年;租赁面积约为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个合作项目的具体面积可视项目情况届时再定)。

      2、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采用固定租金的方式进行计算;具体的单位面积租金,根据各项目的不同情况在《租赁意向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四)合作项目的确认方式

      1、甲方需将在建及规划中项目或已建成甲方持有或控制的商业地产项目的资料,连同进驻征询函件发送给乙方;

      2、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给予甲方书面回复意见。如乙方确定进驻的,乙方应承诺不会进驻与甲方项目临近2公里范围内的其他项目。

      (五)合作范围

      1、甲乙双方合作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开发的持有或控制的商业地产项目(规划有影院项目)。

      2、甲方可在在建或规划中的项目进行商业推广时运用乙方的品牌及标识。

      三、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签署上述联合发展框架协议,公司与星星文化传播公司强强联手,将院线合作项目从单个项目提升到区域性、全国性的战略合作高度,将为公司在全国商业项目的战略布局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为现有商业项目的运营提供良好的保证,为未来拓展商业新项目提供了更为优秀的电影院项目选择。随着公司与星星文化传播公司等战略合作伙伴之间关系的确定与建立,将有利于公司商业地产战略更好的实施与实现。

      四、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协议属于框架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尚待逐步落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内容的落实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Ο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4-096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13日下午在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1,320,625,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74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1,320,304,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5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名,代表股份320,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12,825,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计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9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0,395,90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229,71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95,81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9%;反对229,71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1%;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