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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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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自查公告
    2014-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52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自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 9月 22日、9月 23日、9月 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47),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四海股份,证券代码:000611)自2014年9月25日开始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2014年7月30日《包头日报》的“包头市土右旗部分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报道中提及的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数据中心项目系公司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拟投资项目,公司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土右旗政府只签署了投资意向,项目尚未办理立项申请手续,该项目与上市公司无关,且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承诺不再推进此项目。

    2、相关网络媒体所提及的公司投资进入大数据云计算领域的传闻与事实不符,公司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投资建设的数据中心项目为建设可存放数据存储设备的出租用建筑物并在未来负责这些建筑物的出租及运维。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在指定媒体披露平台上发布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包头市敕勒川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43)。

    3、近期在股吧社区中屡屡提及的标题为“四海股份内幕真相”“四海股份重组真相曝光”等帖子的内容不实,与公司无关。

    4、除以上事项外,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5、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6、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7、经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针对本公司,到目前为止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3个月内不会筹划上述重大事项。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9、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三、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过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拟定于2014年10月21日披露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目前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不存在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况。根据公司初步测算,公司2014年1-9月业绩预计亏损1500万元至2000万元,2014年7-9月业绩预计亏损275万元至775万元,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的《2014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临2014-51)。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53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8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本次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司《关于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54)。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行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筹建。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54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有关各方投资共同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协议签署已经完成,但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尚需要得到共青城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由于审核流程等方面原因存在不确定性;

    2、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进度、市场前景、投资收益等存在不确定性;

    3、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首期计划募集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后续募集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二者目前尚无具体实施计划,能否达到募集计划存在不确定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与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共青城私募基金创新园区共同设立共青城德图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其中公司出资3,400万元,共青城财政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各出资 3,300 万元。

    2、公司于 2014 年10月 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并开展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相关的申报和筹建工作。

    3、本次交易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是经江西省共青城开放开发区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投资、融资、运营、管理任务;从事授权范围内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盘活存量资产及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相关业务;实施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受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

    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及募集的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等。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共青城德图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

    注册地址:共青城私募基金创新园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

    出资方式及来源:公司和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股权结构:公司出资3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各出资33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33%。

    上述信息均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四、合作协议主要条款摘要

    第一条 由三方共同发起设立:共青城德图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名称以工商局核准为准)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第二条 管理公司注册地点:共青城私募基金创新园区。

    第三条 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由三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各方一致同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货币3300万元33%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3400万元34%
    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货币3300万元33%

    第四条 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

    第五条 管理公司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其职权具体参与经营活动,日常经营管理事务,负责投资项目筛选、立项、组织实施、投资后监督管理及投资项目退出等工作。董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由股东推荐董事,其中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推荐1人,公司推荐1人,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推荐1人;董事会将就项目投资退出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通过方可。

    第六条 由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 产业基金规模:产业基金规模20亿元人民币。分两期募集,首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二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

    2. 产业基金期限:首期产业基金投资期限1年,存续期限2年。

    3.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

    4. 募集方式及募资比例:产业基金由管理公司出资1亿元,其余部分采取非公开募集出资方式募集。两期产业基金均由公司和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募集。

    5. 退出方式:产业基金投资标的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IPO或被投资企业收购兼并退出投资。

    6. 管理费:管理公司将向产业基金提供组合管理服务,并向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人(不包括政府出资部分)收取管理费。

    7. 其他限制:

    1)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2)不得对外贷款及担保;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开展可能导致违反中国证监会或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投资或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5)不得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管理公司各方股东在产业基金的战略资源引入、产业基金募集、项目引入、项目投资、项目管理以及项目退出等方面均需共同尽职履行责任。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出资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是基于未来发展战略的探索和创新,可为落实日后战略发展业务筹备资金,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为公司产业整合、并购积累经验,丰富盈利模式,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

    2、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产业并购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对于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并且设立后的产业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面临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

    3、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提高资本运作水平,增加盈利来源,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战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公司与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13日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共青城财政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共青城私募基金创新园区共同设立共青城德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是公司基于未来发展战略的探索和创新,可为落实日后战略发展业务筹备资金,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为公司产业整合、并购积累经验,丰富盈利模式,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

    本次投资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事项公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行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筹建。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应苗

    舒 建

    乔 羽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