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简称:中国中铁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14-033
A 股代码:601390 H 股代码:390 公告编号:临2014-033
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10月20日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9日发行的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0月20日开始支付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10月18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具体分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和1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两个品种。
(1)10年期品种
债券简称:10中铁G3。
债券代码:122054。
发行规模:25亿元。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34%,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起息日:2010年10月19日。
债权登记日:2011年至2020年每年10月19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债权登记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2011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2)15年期品种
债券简称:10中铁G4。
债券代码:122055。
发行规模:35亿元。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起息日:2010年10月19日。
债权登记日:2011年至2025年每年10月19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债权登记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2011年至2025年每年的10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4.34%,每手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3.4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4.72元;扣税后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9.06元)。1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4.5%,每手1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6.00元;扣税后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0.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0月17日。
2、本次付息日为2014年10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0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中铁G3”和“10中铁G4”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2014年10月16日)16:00时前将本次付息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缴。请截至2014年10月17日收市时持有“10中铁G3”和“10中铁G4”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如下:
(一)请截至2014年10月17日收市时持有“10中铁G3”和“10中铁G4”的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可参照此表格相关信息自行设计类似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二)请上述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请填写““10中铁G3纳税款”或“10中铁G4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三)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四)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八、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李长进
联系人:段银华、文少兵
电话:010-51878069、51878265
传真:010-51878264
邮政编码:100039
(二)联席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座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吴荻、许凯
电话:010-66229127、010-66229137
传真:010-66578973
邮政编码:10003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陈茵、任佳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64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表1:
“10中铁G3”和“10中铁G4”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 |||
中文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17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公司名称及签章: | ||
传真: | 填表日期: |
附件2:本公司银行账户信息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西客站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66029020706676
账户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10-51878265
传 真:010-51878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