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4-065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2-052号公告、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34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17号公告。
2009年2月,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又签订了《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承诺将其全资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南充市的三宗出让工业用地,在享受南充市政府“退城进园”政策之后,委托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取得政府同意将上述三宗土地变性及依法转移,并将相关批文交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否则公司必须按照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南充羽绒制品厂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分别向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均承诺“知悉《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和《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同意公司对所涉土地所作的处置及约定,并保证无条件配合履行协议”,对案涉合同进行了追认。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积极履行协助公司“退城入园”,依照约定总计支付了11,428万元。2010年12月10日,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放弃对其中一地块的开发权。公司一直未能取得政府同意约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相关批文,致使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支付过亿资金的情况下,依旧不能获得土地使用及开发权利。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法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2、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11,428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12日止);
3、驳回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300元,由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4,000元,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300元,由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000元,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不构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