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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4-59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5日下午2: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源楼八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姚日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共298,900,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8,39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00,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

      3、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01,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00,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成都中州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98,414,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72%;反对486,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27%;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情况:同意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41%;反对486,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46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8%。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98,40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27%;反对486,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28%;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5%。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5%;反对486,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59%;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46%。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2014年8月26日、9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中洲控股2014-48号、2014-54号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赵燕明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