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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或现罕见“竞争要约”
    2014-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徐锐 ○编辑 衡道庆
      郭晨凯 制图

    持股濒临要约红线 东方银星两股东死磕

      ⊙记者 徐锐 ○编辑 衡道庆

      

      东方银星两大股东豫商集团、银星智业正将双方控股权之争推向“极致”:双方阵营目前持股比例都已濒临要约收购红线,且均表示未来不排除通过要约收购方式继续增持,在此背景下,A股市场或出现罕见的“竞争要约”局面。

      同一日争相抢筹

      因重要事项未公告而临时停牌的东方银星,今日披露了两大股东的最新持股变动情况。公告显示,数日前刚刚坐上大股东之位的豫商集团并未放缓增持脚步,其一致行动人杰宇资管10月14日再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东方银星25.74万股,交易完成后,其与豫商集团合计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达到29.9999%(共计3839.996万股)。

      面对豫商集团的一连串进攻,之前一直“隐忍不发”的银星智业也终于作出反击。同样在10月14日,银星智业与自然人许翠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许翠芹当日即进场增持东方银星88.1万股。基于此,银星智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亦增至29.98%。

      如今来看,东方银星10月14日之所以出现放量涨停,正是由于两大股东争相“抢筹”引发。

      “我们是在昨天(10月14日)收盘后发函告知上市公司的,因此并不知道对方增持行为。”豫商集团相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

      由此不难发现,尽管豫商集团、银星智业之间已“势不两立”,但双方本轮争斗策略却出奇的一致——都选择以股权说话。

      放言继续增持

      至于后续投资计划,豫商集团方面表示不排除未来继续增持东方银星股份,如继续增持,则将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

      相较于豫商方面“模棱两可”的表态,银星智业的态度则更为坚决。银星智业直言,其与一致行动人将在近日增持东方银星股份至公司总股本的30%,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增持,若需继续增持,则不排除以要约方式实施收购。

      银星智业一位高层此前曾对记者表示,“银星智业要力保对东方银星的控股地位,并制定了一系列反收购安排”。目前来看,豫商集团并未知难而退,反而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持续增持。一方死守、一方誓夺,双方间的矛盾似已不可调和。

      不得不提的是,由于豫商集团、银星智业均表态后续或将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增持,在此背景下,未来极有可能出现两大股东向东方银星中小股东竞争要约的情形。

      “在我印象中,A股市场此前好像没出现过竞争要约的情况。”某券商并购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竞争要约就是A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后,B股东同样可提出要约收购方案与A股东竞争收购股份,若A不愿意放弃,还可改变收购条件来吸引投资者,以此类推。

      显然,未来若形成竞争要约局面,豫商集团、银星智业无疑将上演新一轮“博弈大戏”:谁先主动实施初始要约?给出多少报价?而竞争者又要开出何种条件才能从对方处抢得股份?但可明确的是,由于双方前期在控股权争夺过程中都付出了巨大的资金和精力,无论哪一方都不会轻易放弃。

      “尽管是股东自主行为,但我觉得,竞争要约发生在东方银星身上,是挺悲哀的一件事。”上述券商人士指出,国外市场投资者实施竞争要约,往往是针对具有巨大潜在价值的资产,如今延伸到A股却变了味道。“业绩连连亏损、主业毫无起色,东方银星目前有什么价值呢?双方争夺控股权不就是看中它的壳资源、看中壳资源背后的数亿元壳费么?而通过竞争要约方式争夺控股权,其实质不就是对壳资源的公开拍卖么?”

      ■资料链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有关竞争要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第四十条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