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5版)
2010年度,公司与重庆磐悦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向重庆磐悦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重庆盛怀房地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年度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2011年4月26日,公司与重庆美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重庆美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5,573万元购买公司持有重庆联捷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年度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1、合并报表口径
财务指标 | 2014年 6月30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2年 12月31日 | 2011年 12月31日 |
资产负债率(%) | 55.01 | 59.16 | 55.14 | 45.64 |
流动比率 | 1.75 | 1.64 | 2.31 | 2.39 |
速动比率 | 0.56 | 0.48 | 0.88 | 1.16 |
每股净资产(元) | 3.21 | 3.15 | 3.33 | 3.58 |
财务指标 | 2014年1-6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9.26 | 8.81 | 2.95 | 4.86 |
存货周转率(次) | 0.19 | 0.21 | 0.14 | 0.28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2.03 | 2.21 | 1.34 | 5.24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14 | 0.26 | -0.68 | -1.00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37 | 0.07 | 0.23 | -0.84 |
2、母公司报表口径
财务指标 | 2014年 6月30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2年 12月31日 | 2011年 12月31日 |
资产负债率(%) | 35.90 | 38.03 | 41.94 | 34.77 |
流动比率 | 2.10 | 2.13 | 2.26 | 2.86 |
速动比率 | 1.42 | 1.42 | 1.78 | 2.44 |
每股净资产(元) | 3.06 | 2.99 | 3.07 | 3.29 |
财务指标 | 2014年1-6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27.30 | 67.42 | 10.75 | 2.70 |
存货周转率(次) | 0.32 | 0.65 | 0.18 | 0.25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5.12 | 6.80 | 1.89 | 4.07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18 | 0.44 | -0.43 | -0.84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28 | 0.33 | -0.21 | -0.86 |
上述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2];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8)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3、利息保障倍数
利息保障倍数1 | 1.83 |
利息保障倍数2 | -1.81 |
注: 利息保障倍数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债券一年利息; 利息保障倍数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现金流量净额/债券一年利息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合并报表数据):
1、净资产收益率
项目 | 2014年1-6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82 | 4.86 | 2.34 | 6.7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79 | 1.39 | 0.69 | 2.17 |
2、每股收益
单位:元
项目 | 2014年1-6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按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 0.0899 | 0.1499 | 0.07 | 0.1898 |
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 0.0889 | 0.0430 | 0.0205 | 0.0613 |
按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稀释每股收益 | 0.0899 | 0.1499 | 0.07 | 0.1898 |
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稀释每股收益 | 0.0889 | 0.0430 | 0.0205 | 0.0613 |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基本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P0÷S
S= S0+S1+Si×Mi÷M0– 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稀释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 2014年1-6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65,394.16 | 118,015,218.44 | 16,494.43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848,600.00 | 14,732,200.00 | 15,706,900.00 | 31,170,667.60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有用费 | - | - | 48,016,345.00 |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 - | 578,599.12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467,898.90 | -23,971,492.87 | 3,471,080.71 | -521,956.98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 | - | 116,085,009.16 |
减:所得税影响 | 184,852.71 | 31,415,716.82 | 25,789,633.48 | 36,213,742.72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691,379.34 | -12,812,776.07 | 274,214.36 | 2,069,745.50 |
合计 | 821,833.57 | 90,172,984.82 | 41,725,571.42 | 108,450,231.56 |
第六节 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一、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因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周期影响等外部因素,以及发行人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发行人按约定偿付本期债券本息。
二、具体偿债计划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4年8月12日。公司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5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8月1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期公司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8月1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本次债券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将通过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偿债资金来源
公司将根据本次债券本息未来到期支付安排制定年度、月度资金运用计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保证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
发行人偿付本次债券本息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利润和现金流。近年来,公司总体经营稳定,会展业务和石黄隧道收费权对公司的收入形成了良好的补充,经营业绩保持在较好水平。公司2011-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0,045.18万元、60,825.30万元、92,368.66万元和85,220.45万元,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16.83万元、5,906.44万元、12,648.29万元和7,582.58万元,盈利具有可持续性。2011-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0,035.68万元、-52,504.91万元、21,932.21万元和-11,678.40万元。截至2014年上半年末公司净资产为32.65亿元(合并口径),可为债券的偿付提供支撑。同时,经过多年的经营,公司对重庆市场的客户需求及习惯比较了解,产品定位准确,形成了比较成熟和稳定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模式。
四、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一)流动资产变现
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存货和其他应收款构成,2014年上半年末上述三项合计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率为78.76%。2014年上半年末,公司不包含存货的流动资产金额为15.55亿元,其中货币资金4.93亿元,应收账款0.90亿元,必要时可通过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
公司账上的货币资金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水平,可随时应对支付。2014年上半年末公司存货金额为33.39亿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68.23%。公司存货主要由开发产品、开发成本(包括正在开发的项目及土地储备)构成。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存货中开发成本期末余额为21.74亿元,占存货比例为65.10%;存货中开发产品期末余额为11.51亿元,占存货比例为34.46%。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存货中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尚未销售的商品房期末余额为18.48亿元,可售面积为30.75万平方米。公司存货中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可以通过调整销售策略来加快销售或者整体转让等方式实现变现。公司存货中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和土地储备可以通过整体转让等方式实现变现。
从公司存货现实价值看,变现能力较强。因此,必要时公司可通过紧急处置存货来获得现金,为本期债券偿付提供支持。
(二)担保人为本次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发行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对本次债券本息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五、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为本次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安排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加强信息披露等,已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已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次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具体内容,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内容。
(二)聘请受托管理人
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要求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聘任金元证券担任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间,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并在公司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必要的措施。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内容。
(三)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将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次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利息和到期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四)提高盈利能力,加强资金管理,优化负债结构
公司财务制度严谨,管理规范,财务政策稳健,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公司将继续努力提升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提高公司资产回报率;公司将继续加强对项目和销售的管理,以增强公司获取现金的能力。
(五)其他外部融资渠道
作为上市公司,未来公司还可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丰富了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强了公司的财务弹性。
(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公司将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2、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
3、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
4、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最近一期(年度或半年)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5、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6、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其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7、拟进行减资、合并、分立;
8、发生解散、停业、破产等情形;
9、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0、债券被交易所暂停交易、终止上市;
11、法律法规或债券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担保人为本期债券提供保证担保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本公司无法按约定偿付本期债券本息,则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担保函》、《担保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八)发行人承诺
根据发行人于2013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于2013年9月13日召开的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决议,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六、发行人违约责任
公司保证按照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债券本金。当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公司进行追索。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公司进行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本公司承诺按照本期债券基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利息及兑付债券本金,如果本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在本期债券到期时未及时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30%。
第七节 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本次债券由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城投”)以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ChongQing City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
注册资本: | 60亿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孙力达 |
经营范围: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住所: |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 |
邮政编码: | 400015 |
经营范围: | 城市建设投资(不含金融及财政信用业务) |
担保人是1993年2月26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筹集和管理城建资金的专业性投资公司。担保人主要职能为多渠道筹集城建资金,按城市建设计划对资金合理安排,经委托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参与城市建设有关的经营,代表市政府进行城市建设土地整治储备及保障房项目建设等。
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担保人通过资产重组、资本运作、控股、参股等方式,基本形成了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初步建立起适应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需求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投融资的运行机制。担保人曾获得重庆市2011年度投资工作先进集体、市政工程金杯奖、重庆十强企业、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协会优秀会员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07年重庆工程建设先进集体、重庆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重庆市规划工作先进单位、汶川地震救灾先进集体、重庆市迎接直辖市10周年系列重点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全国城投协作联络会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先进企业等荣誉。
二、担保人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重庆城投2013年的合并财务报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合并报表项目(金额:亿元) | 2013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1,241.06 |
总负债 | 710.90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515.62 |
资产负债率 | 57.28% |
流动比率 | 1.53 |
速动比率 | 0.76 |
营业收入 | 22.70 |
利润总额 | 6.6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5.70 |
净资产收益率 | 1.11% |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三、担保人资信情况
重庆城投拥有良好的政府背景、雄厚的资产实力,具有国内资本市场最高级别AAA评级,于2002年、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3年累计发行5期共112亿元企业债券,并于2013年成功发行中期票据,其中,2002年15亿企业债券及2008年30亿企业债券已如期兑付,其他各期债券的利息均按时支付,具有良好的资本市场信用。同时,担保人与多家商业银行均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截至2013年底,担保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共获得623.8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未使用额度183.65亿元。
四、担保人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及其占净资产的比重
截至2013年12月31日,重庆城投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被担保单位 | 担保金额(元) | 债务期限 |
关联方: | ||
重庆市黔江武陵山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 134,375,000.00 | 2009.06.29-2014.06.29 |
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 | 8,325,193,939.00 | 2011.01.31-2027.05.21 |
小 计 | 8,459,568,939.00 |
注:1、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为重庆城投的全资子公司;
2、重庆城投对非关联方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的两项合计4.00亿元担保已于2013年3月2日到期,上述债务人已按期偿还债务,未发生重庆城投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担保人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4.60亿元,占其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6.41%。
若本次债券按照10亿元的发行规模测算,本次债券全部发行后,担保人对外担保余额占其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8.35%。
五、偿债能力分析
担保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57.28%,负债结构中非流动负债占比较高,2013年12月末比例为62.06%。由于担保人主要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近年来项目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且投资周期较长,因此为合理匹配资金需求以非流动负债为主要负债构成。担保人非流动负债以银行长期借款及债券融资为主。
2013年末,担保人流动比率为1.53,速动比率为0.76,货币资金余额达到156.59亿元,较为充足,且对短期债务的覆盖程度较高,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担保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整治管理、路桥维护与管理、房地产销售、储备油管理销售及房屋租赁等业务,市政府对担保人的大力支持提供了良好的经营环境,担保人各业务板块发展态势良好。2013年担保人实现营业收入22.7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5.70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4亿元。随着未来重庆市城市化进程的推动和经营能力的持续提高,担保人的经营业绩稳定可持续,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此外,担保人拥有畅通的融资渠道。重庆城投具有国内资本市场最高级别AAA评级,能够通过企业债券、票据等多种工具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同时,截至2013年底,担保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共获得623.8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未使用额度183.65亿元,拥有良好的间接融资能力。担保人近年来在偿还银行债务、与客户往来方面从未存在违约行为。
重庆城投资产实力雄厚,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融资渠道畅通,整体偿债能力较强,能够为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偿付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八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上海新世纪的业务操作规范,在本次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至本期债券本息的约定偿付日止)内,上海新世纪将对其进行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踪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上海新世纪将持续关注渝开发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渝开发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渝开发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渝开发的信用状况。
1、跟踪评级时间和内容
上海新世纪对渝开发的跟踪评级的期限为本次评级报告出具日至失效日。
定期跟踪评级将在本次信用评级报告出具后每1年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上海新世纪将于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首次评级报告保持衔接,如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上次评级报告在结论或重大事项出现差异的,上海新世纪将作特别说明,并分析原因。
不定期跟踪评级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进行。在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时,渝开发应根据已作出的书面承诺及时告知上海新世纪相应事项。上海新世纪及评级人员将密切关注与渝开发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安排不定期跟踪评级并调整或维持原有信用级别。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在上海新世纪向渝开发发出“重大事项跟踪评级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2、跟踪评级程序
定期跟踪评级前向渝开发发送“常规跟踪评级告知书”,不定期跟踪评级前向渝开发发送“重大事项跟踪评级告知书”。
跟踪评级将按照收集评级所需资料、现场调研、评级分析、评级委员会审核、出具评级报告、公告等程序进行。
上海新世纪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债务人、债务人所发行金融产品的投资人、债权代理人、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在跟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渝开发和上海新世纪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评级机构的网站(www.shxsj.com)及其他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持续跟踪评级结果。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已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聘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郑金波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大厦17层
邮编:518048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57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
除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作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外,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一)债券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发行人的权利:
(1)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前提下,自主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2)按《募集说明书》约定自行安排、运用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
(3)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议案;
(4)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债券发行人的义务:
(1)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时偿还本期债券的本息;
(2)债券发行结束之前,发行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募集发行结束后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3)及时披露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信息,接受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质询和监督;
(4)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便利,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代理报酬;
(5)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发行人应当立即或不迟于知悉相关事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披露: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最近一期(年度或半年)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发生重大仲裁、诉讼;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其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拟进行减资、合并、分立;发生解散、停业、破产等情形;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债券被交易所暂停交易、终止上市;法律法规或债券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各项权利,到期获得本期债券的本息;
(2)有权监督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义务;
(3)知悉与监督发行人与本期债券有关的情况;
(4)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有关行为;
(5)享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各项权利;
(6)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各项义务;
(2)在实现权利时,应遵守有关的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按照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债券;
(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行使《募集说明书》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权利时,应将其持有债券的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提供有关债券登记凭证及身份证明。在此之前,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其不承担义务。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披露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资料、信息或文件;
(2)发行人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遵守《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未能及时偿付本期债券的本息,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时,有权督促、提醒发行人,并及时书面告知债券持有人;
(3)有权依《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在债券到期及应支付时,无须债券持有人另行同意而采取其认为适宜的方式或法律程序,要求发行人偿付债券本金及利息、费用;
(4)有权依《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参加、召集、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5)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募集说明书》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无须另行取得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
(6)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履行职务。债券受托管理人聘请专业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聘请专业机构15日前应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与专业机构签署相关协议。
(7)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募集说明书》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或债券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2、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义务:
(1)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保管;
(2)按照《募集说明书》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有效地履行有关通知债券持有人的义务,确保全体债券持有人获得与其债权利益相关的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信息或资料,保存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资料供债券持有人查阅;
(3)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5)指定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的专人执行债券受托管理事务;
(6)发行人未能及时偿付本期发行债券本息、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时,及时书面督促、提醒发行人,并告知债券持有人;
(7)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9)按约定代为接收、代为送达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之间的、有关本期债券的通知、往来文书等;
(10)在债券赎回或债券到期时,代理偿付债券的本息;
(1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及诉讼或仲裁事务;
(12)按《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向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债券受托管理报告
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于发行人每年年报公布后的一个月内根据跟踪所了解的情况以及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受托管理报告。
2、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的内容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3)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4)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5)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债券受托管理报告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或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五)债券受托管理期限
1、债券受托管理期限自《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期债券清偿之日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7.2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2、《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7.2条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债券受托管理终止:
(1)本期债券未能完成发行;
(2)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
(3)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无法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的其他情况。
3、如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7.2条第(2)、第(3)项约定的情形,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妥善办理债券受托管理事务的交接手续,除非债券持有人会议另有决议,在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到任前,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本着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继续履行债券受托管理职责。
(六)债券受托管理报酬
1、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包含在本期债券的保荐承销费用中,不再另行收取。
2、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理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发生的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先行承担的,发行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汇入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在报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产生的信息披露费用;
(2)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召集、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通知公告费、差旅费、会议费等相关费用;
(3)处理受托管理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等工作费用;
(4)代理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程序的相关费用;
(5)处理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发生的其他合理、必要费用;
(6)以上费用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先行承担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费用发生1日前通知发行人。
(七)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债券受托管理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再承担债券受托管理职责:
(1)债券受托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资产的;
(2)债券主管机关认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3)债券受托管理人丧失债券受托管理资格或能力的;
(4)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职责,对发行人、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发行人、代表未清偿本期债券面值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提名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生上述第(1)条至第(3)条所述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发行人和代表未清偿本期债券面值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
2、无论因何种原因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均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全体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确定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并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可更换。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债券受托管理资格和能力。发行人应自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事宜进行公告。
3、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变更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对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样有效。发行人与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确认书》,对发行人和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遵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事宜予以确认。
(八)违约责任
由于发行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一方的过错不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者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不充分、不及时或不完整,而造成另一方无法达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目的,或者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其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相应利息及因追索该损失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它索赔费用);如各方均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本次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本节仅列示了本次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置备于本公司办公场所。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于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内容
(一)总则
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也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应当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冲突,也不得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
债券持有人会议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各项权利,监督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
3、审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参加方提出的议案,并作出决议;
4、审议发行人提出的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申请并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变更《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决定变更或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
6、对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修改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修订须经表决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表决;
7、对发行人发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时应采取的债权保障措施作出决议;
8、授权和决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事宜;
9、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六条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并提供明确的议案的;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利息;
5、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停业、破产等情形;
6、本期债券保证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发行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单独和/或合并持有未清偿本期债券面值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由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未清偿本期债券面值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召集召开。
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收到相关议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六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相关情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期间未发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代表未清偿本期债券面值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十五日前但不超过三十日向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及相关方发出书面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及议案;
3、债权登记日;
4、对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召集人名称及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未清偿本期债券面值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临时议案,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议案后两日内发出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
除已规定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议案。会议通知应刊登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中任一种。会议补充通知和临时议案应与会议通知在同一媒体上公告。
会议通知发出后,召集人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会议,如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不得不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5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召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2、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4、应会议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发行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的至少前3个工作日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下列材料:
1、持有本期债券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单及其持有的未清偿本期债券面额;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持有的债券面额和相应的表决权。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应当持债券持有证明、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代表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召集人应制作会议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表决权数、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
债券持有人应当参加会议并行使权利。债券持有人因任何原因不参加会议,其余债券持有人可如常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主持。债券受托管理人怠于履行主持义务的,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担任该次会议的主持人。主持人有义务维持会场秩序,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顺利召开。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债券持有人依据其所持有的未清偿本期债券行使表决权。每一发行单位(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的债券,有一票表决权。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同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不享有表决权。
下列情况,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表决权:
1、债券持有人未参加,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2、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授权委托书未明示授予表决权。
公告的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前,应选举产生两名债券持有人担任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与发行人或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书面投票表决。议案经全体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议,但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议案须经发行人或代表未清偿本期债券面值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出,并经全体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决议后,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人数;
2、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数及占表决权的比例;
3、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各项决议;
4、其他应公告事项。
除《募集说明书》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未参加会议或明示反对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而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表决票、签名册及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本期债券清偿之日满五年。
(七)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费、组织费、律师费,由发行人承担。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的费用,由会议参加方自行承担。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超过”、“过”、“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作为《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附件,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债券持有人会议方面的约定,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发行公司债券以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必要的融资,调整并优化公司的负债结构。同时促使公司抓住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契机,提高公司灵活运用资金能力,以满足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和业务拓展的需要,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公司价值。
由于房地产项目规模较大,且回款周期长、资源占用大,公司需要准备大量的流动资金以应对项目所需的资金周转,保证项目的运转和开发。目前公司的主要融资来源是银行贷款,在银行信贷紧缩的情况下,日常营运资金的来源和成本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利用期限较长、资金成本相对较低的债券资金能够令公司的资金安排更加从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的稳定性,并有效的降低财务成本。
公司计划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保障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具体使用方向包括:
1、商品房业务,用于项目开发过程的配套流动资金和销售等环节的资金周转需求;
2、会展经营、酒店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用于日常经营开支;
3、其他日常营运所需流动资金。
本次债券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债券持有人大会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督,及时披露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重要信息,确保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况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合计为35,680万元,约占2014年6月30日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的10.93%。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 | 贷款银行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是否履行 完毕 | 担保期限 |
重庆道金投资有限公司 | 38,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 13,200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2006年6月30日-2020年6月29日 |
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 10,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 | 8,500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2013年4月25日-2018年4月24日 |
重庆会展置业有限公司 | 14,000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13,980 | 质押担保 | 否 | 2013年7月5日-2015年7月5日 |
(二)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未决诉讼或仲裁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事项通知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23号)及《民事起诉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周正贵诉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及诉讼金额约6,700万元。由于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祈年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自动撤诉。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1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之相关公司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2013)渝仲字第558号]及《仲裁申请书》。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及仲裁金额约7,360万元。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如下:
1、仲裁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07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吴业,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451号,法定代表人:张士钟,总经理
2、申请人申请仲裁的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与被申请人就“祈年·悦城”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约定:被申请人将该工程项目发包给申请人承建,合同总价12,600万元,合同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共计日历总天数450天。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不仅未按约及时履行进度款支付义务,且因被申请人屡次下发设计变更指令、图纸变更、调整建筑方案等原因,致使该工程项目自2008年4月28日开工后,至2010年12月30日才通过竣工验收,实际施工工期被因此延误长达526天,由此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停工窝工损失、对材料商的违约赔偿损失等。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202,779.51元,并以该款额的97%即29,296,696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为止,承担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13年8月22日为10,390,561元)。
(2)裁决被申请人自每一笔工程进度款的应付之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以当期应付进度款数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占用损失1,300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鉴定为准)。
(4)裁定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鉴定费、律师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4、公司核实的案件相关情况
祈年公司系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负责祈年·悦城项目开发建设。2008年,祈年公司与渝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祈年·悦城项目土建、安装及有关附属工程发包给渝康公司施工。项目工程总建筑面积155,443平方米,工期为450天,合同价款暂定1.26亿元。2008年4月28日,项目正式开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未能在450天的约定工期内竣工:1-7号楼住宅部分直至2009年12月23日才实现竣工,2010年9月23日才实现竣工备案;车库和商业部分直至2010年12月30日才实现竣工,2011年8月9日才实现竣工备案。2012年2月,渝康公司完成档案移交后向祈年公司报送了《工程结算书》。经祈年公司委托重庆市鼎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鸿咨询公司”)审核后,该部分定案金额为21,225.3468万元;由于双方就工程延误等事项的责任划分争议较大,祈年公司与渝康公司就是否应该调增人工费1,330.2462万元等事项存在争议。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祈年公司就该部分工程已经累计向渝康公司支付工程款约21,288万元。
5、仲裁进展情况
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2013)渝仲字第558号)及《仲裁申请书》,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及金额7,359万元,相关仲裁正在进行中。
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就此事项提出了反仲裁。截至2014年6月30日,该案进行了二次开庭,由于证据较多,尚处于证据核实阶段(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8月28日、9月14日、11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已要求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证据,积极应诉,力争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725,679.59万元,净资产326,516.58万元,上述未决仲裁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对本次公司债券的偿债能力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报告期内所受处罚和整改情况
(一)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及公司整改情况如下:
1、公司治理方面
(1)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
存在的问题:你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式提交参与渝中区组团C分区C11-1宗地投标[竞买]申请书,2011年1月10日向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支付44,476.00万元投标保证金。2011年1月18日取得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宗地成交出让总价148,253.00万元。但你公司2011年1月18日董事会才审议参与宗地竞拍议案,2011年3月18日股东大会才审议批准参与竞拍。
整改措施:公司董事会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决策程序办法,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对涉及类似获取土地等事项, 公司采取集中“打包”(即全年计划获取土地量)决策审议,在获取土地后,以持续披露的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因单个事项决策时间较紧而造成披露滞后。2012年7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理团增加土地储备的预案》,并经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见2012年7月28日、8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内容)。
整改完成时间:持续整改。
(2)关联交易决策不规范
存在的问题:2012年1月5日,你公司董事会全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本公司向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你公司董事、总经理夏康为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程置业”)的董事,上述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将上述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整改措施:2012年5月9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本公司向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夏康为捷程置业的董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借款事项已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夏康先生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并进行了披露。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整改完成时间:公司已完成整改
(3)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
存在的问题:你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存在会议登记册不完整、授权委托书不规范、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
整改措施:公司已对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册、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进行了补充完善。从2012年起,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完善了会议登记册内容、规范了授权委托书格式及会议记录完整的问题。
整改完成时间:公司已完成整改
2、信息披露方面
(1)信息披露不完整
存在的问题:2011年9月20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转让你公司持有的捷程置业51%股权及51%债权的议案,交易作价85,060.00万元。转让后你公司尚持有捷程置业49%股权,不再将捷程置业纳入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捷程置业尚欠你公司借款7亿元。你公司在披露上述交易时,未披露捷程置业占用公司资金数额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解决措施等情况。
整改措施:2012年1月 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本公司向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董事会确认,捷程公司尚欠本公司土地借款700,106,645.00元(该事项已于2012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捷程公司系本公司项目公司,本公司拟通过项目运作来解决或实现存量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由于项目公司的股权和债权转让系分期分批进行的,故未收回的49%股权所对应的债权700,106,645.00元(即土地借款)对本公司资金营运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解决捷程置业尚欠本公司土地借款700,106,645.00元的问题, 2012年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将持有的捷程公司40%的股权及对应债权合计作价68,860万元转让给森源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森源集团”)。在办理股权过户的过程中,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0月23日出具了《关于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受理公司与森源集团的股权转让申请。201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与森源集团<合作协议书>的议案》。2012年12月27日,公司与森源集团签订了《关于解除<合作协议书>的确认书》,双方确认于2012年12月21日解除2012年2月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该事项公司已于2012年2月3日、10月26日、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201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9%股权及债权的议案》。2012年4月26日,公司与新城建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持有对捷程置业的12,850.6645万元债权(股东借款)和所持捷程置业9%股权(所占注册资本为900万元)合计作价15,880 万元转让给新城建设。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收到了上述转让的全部款项,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该事项公司已于2012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201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向参股公司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增资并收回股东借款的议案》。2012年12月31日,公司与新城建设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关于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之重庆中心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1)中融信托以优先级信托资金向捷程置业增资,增资后中融信托持有捷程置业的85.7%股权;新城建设和公司放弃此次增资。(2)增资款中的58,000万元将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清偿公司对捷程置业股东借款之本息。
2012年12月31日,公司与新城建设和中融信托签订《关于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协议约定:(1)中融信托认缴捷程置业新增注册资本60,000万元,全部增资款计入注册资本;(2)增资完成后,捷程置业注册资本增加至70,000万元,中融信托占有60,000万元出资额(持股85.7%),新城建设占有5,100万元出资额(持股7.3%),公司占有4,900万元出资额(持股7%);(3)新城建设和公司确认放弃此次增资的优先权利。
2012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合作协议》和《增资协议》,公司与捷程置业签订了《关于偿还股东借款本息的协议书》,协议约定:捷程置业同意按约定时间以增资款清偿公司对借款之本息,其中偿还公司借款本金49,015万元,利息8,986万元(利息按10%的年息和资金占用时间计算)(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13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截止2013年2月7日,公司已经收到捷程置业按上述协议约定偿还的股东借款本息。捷程置业尚欠本公司股东借款本金20,995.6645万元(若扣除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转让新城建设的债权12,850.6645万元(转让价款已收到),捷程置业尚欠本公司股东借款本金8,145万元)。
2013年9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捷程置业剩余股权和债权议案。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渝国资[2013]583号),同意公司请示转让捷程置业事项,对公司享有捷程置业的债权8,145万元,在股权正式交割前予以清收。2013年12月13日,公司与新城公司签订了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捷程置业剩余5.71%(系捷程置业增资后比例)的股权(4000万元出资额)以9,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城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新城公司代捷程置业偿还8,145万元股东借款,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捷程置业的股份。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收到9,550万元股权转让款,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重庆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代重庆捷程置业公司偿还的往来款8,145万元。 公司现已不再持有捷程置业的股权,公司对捷程置业的债权也已全部收回。
整改完成时间:公司已完成整改
(2)信息披露不及时
问题:你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取得渝中区组团C分区C11-1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2011年3月23日才公告受让该宗土地;你公司子公司重庆捷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取得渝北区两路组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于2011年12月31日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直至2012年1月19日才公告上述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
整改措施:今后公司将督促公司职能部门加强与国土部门沟通,及时取得成交确认文本。加强重大事项的跟踪,严格要求职能部门及人员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并进行及时披露。今后,董事会秘书将在获知竞买成功的第一时间,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进行披露。
公司对土地获取的信息披露流程进行了认真梳理,加强重大事项的跟踪,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对土地成交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并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在后续参与的所有土地竞拍中,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都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
整改完成时间:持续改进
(3)年报披露不合规
1)合并报表范围披露不充分
存在的问题:截止2011年12月31日,你公司持有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持有重庆会展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置业”)40%股权。你公司2011年报将上述拥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未披露原因和依据。
相关说明及整改措施:
1、持有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原因和依据:
2010年8月19日,本公司与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23,000万元购买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福公司)50%的股权,以20,000万元受让本公司对朗福公司50%的债权。截止2011年度末,本公司持有朗福公司50%的股权,纳入了合并报表的范围,其原因如下:
本公司与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对财务报表合并作了特别约定如下:“甲方(甲方: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目标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目标公司由甲方进行财务报表合并;在不影响甲乙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和利润分配权的前提下,对于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派遣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事项,各方均应按照甲方对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合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调整。”
合作协议书和该公司章程还约定了朗福公司董事会5名董事中有3名董事由本公司派出,该公司董事长及财务总监由本公司派出。
依据合作协议书的特别约定及该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能够决定朗福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政策,具有实际控制权,故将其纳入2011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2、持有重庆会展中心置业有限公司40%股权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原因和依据:
2011年9月26日,本公司与重庆海航中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持有的重庆会展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置业公司) 15%的股权作价7,500万元转让给海航公司。转让完成后,截止2011年度末,本公司持有会展置业公司40%的股权,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仍然按照本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纳入了合并报表的范围,其原因如下:
该公司章程约定会展置业公司董事会5名董事中有2名董事由本公司派出,该公司董事长由本公司派出。另会展置业公司的全部财务人员均由本公司派出,纳入本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同时该公司超过10万的开支均需该公司董事长批准,该公司的全部印章由本公司管理并负责审查用印,日常经营管理由本公司总经理进行协调。
本公司转让15%股权后,除外派董事少1人之外,会展置业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未发生变化,具有实际控制权,故将其纳入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整改完成时间:公司已完成整改。
2)会计政策披露不充分
存在的问题:你公司2011年年报财务报告中,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房地产销售、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交易收入的确认方法进行披露。
相关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标准是按照销售的商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未针对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作具体披露。
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除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经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2)工程已经完工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3)商品房交付购买方或按销售合同约定履行购买方接房的义务。
整改完成时间:公司已完成整改。
3、财务会计方面
(1)财务报表处理不恰当
存在的问题:2011年12月你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捷程置业51%股权后,对于剩余49%股权,在2011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中,你公司未对剩余股权按公司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并确认相应投资收益。你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对该事项进行了更正。
整改措施:公司已于2012年3月28日以传真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已披露的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中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进行了披露。该议案已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整改完成时间:公司已完成整改。
(2)费用核算不规范
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在确认广告宣传费用时,以取得对方发票、实际支付广告款为确认费用时点,未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广告的实际发布时间计入当期损益。
整改措施:公司已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在确认广告宣传费用时,以广告的实际发布时间计入当期损益。
整改完成时间:公司已完成整改。
4、内幕信息管理方面
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未对相关重大事项(如重大股权转让、重大投资行为)以及向公司高管、会计师提供未审财务报表等事项进行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
整改措施: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规定,及时对各阶段、各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全面登记、归档。
公司十分重视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每次确定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日期后,都及时向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发出关于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及买卖本公司股票有关规定的通知。并严格按照《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规定,及时对相关重大事项各阶段、各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全面登记、归档。
整改完成时间:持续整改。
5、内部控制方面
问题:你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你公司在资金活动控制、财务报告控制、信息与沟通、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相应内部控制缺陷。
整改措施: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对本次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梳理,落实责任制,形成长效机制。并于2012年5月24日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公司主要部门责任人、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专题培训,防止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除针对责令整改事项进行具体整改外,公司在此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弥补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公司2012年度先后制定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管理办法》、《反舞弊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有助于内部控制建设、评判、监督的制度,具体如下:
(1)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遵循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对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对组织架构的设置进行了优化,新增设立了市政工程项目部、研发部,调整法务内控部与审计部监察部职责和权限上的界限,同时更新部门(岗位)职责,确保不相容职责有效分离。同时,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明确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
(2)在人力资源方面,公司强化人力资源作为实施控制活动和履行控制责任等基础性工作,在加大人事制度的执行与管理的同时,制定了《员工手册》,《人力资源规划》等管理文件;补充了关键岗位保密约定等内容;深入开展薪酬体系调研工作,分析与行业同类职位人员之间的差距,同时开展内部岗位竞聘,挖掘内部优秀人才。
(3)在资金活动方面,公司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补充颁布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于各类资金支出,严格规范了审批程序,复核证据、资金使用决策等内容,有效降低财务风险,合理组织公司财务活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严格执行对筹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管理、监督,加大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审批,确保风险降至最低。
(4)在财务报告方面,公司吸收教训,总结分析,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均设置了较为合理的岗位和职责权限,同时加强会计部门内部对会计准则的重大变化、最新的会计政策、适用的监管指引进行的交流、培训。为了规范财务报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公司依照《财务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对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财务分析、授权批准等流程进行了明确,补充完善了对财务报告编制人员的更改审批及授权手续。
(5)在信息与沟通方面,公司除了正常的会议,还采取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报告、内部联系单、合理化建议、定期发布内部简讯、编制内刊等形式加强管理层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信息交流与沟通。公司加强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和公司相关制度规进行信息披露。 通过落实整改措施,增强了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和会计核算水平,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规范运作状况及内部控制水平将不断提升。
整改完成时间:持续整改。
6、关于责任的追究
鉴于公司在信息披露和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夏光明及财务副总监廖忠海进行责任追究,给予两人责令改正并作检讨,同时处以每人1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
(二)2012年9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2】296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2011年1月7日,渝开发提交参与渝中区组团C分区C11-1宗地投标申请,2011年1月10日支付了44,476万元投标保证金,2011年1月18日获得该地块成交确认书,成交总价148,253万元,占渝开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对于上述竞拍土地成交确认情况,渝开发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11年3月23日公告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外,2011年12月5日,渝开发子公司重庆捷兴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大渡口和渝北回兴地块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成交总价为59,244万元,占渝开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渝开发迟至2012年1月19日才公告竞拍到该地块的信息。
2、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11年9月20日,渝开发披露了出售全资子公司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程置业")51%股权的公告。股权出售完成后,渝开发持有捷程置业49%的股权,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同时,渝开发董事总经理夏康继续担任捷程置业董事,捷程置业尚欠渝开发土地借款7亿元。在股权交易完成后7亿元的土地欠款变更为关联方借款,该借款占渝开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30%。渝开发在披露股权转让公告时,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也未披露存在关联方借款事宜,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渝开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渝开发时任董事粟志光、夏康(兼总经理)、罗宇星、安传礼、徐小钦、章新蓉、李嘉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对渝开发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夏光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渝开发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整改措施: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通报批评后,公司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学习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深入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结合《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强化了信息披露权责,切实加强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除以上二个事项外,公司自2012年以来没有其他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平
董事会秘书:谢勇彬
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刘家花园96号
电话:023-63855506
传真:023-63856995
联系人:谢勇彬
二、承销团
1、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上市推荐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涛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大厦17层
电话:0755-83025917
传真:0755-83025657
联系人:江涛、袁杰、吴华、孟冬、林祥
2、分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信B、E座3层
电话:010-85130466、010-85130636
传真:010-85130542
联系人:崔璐迪、郭严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家器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20楼
电话:023-63856911
传真:023-63858011
经办律师:张妮、张燕
四、审计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胡少先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9层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签字注册会计师:龙文虎、梁正勇、张凯、唐明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荣恩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14楼
电话:021-63504376
传真:021-63500872
评级人员:赵霖、刘兴堂
六、担保人
名称: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力达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27楼
电话:023-63612202、023-63855213
传真:023-63857701
联系人:张鹏、王峻
七、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涛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大厦17层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57
联系人:郑金波
八、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337010100100319776
九、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总经理:宋丽萍
电话:0755-82083333
传真:0755-82083257
十、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戴文华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目录
本上市公告书的备查文件如下:
一、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
二、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2014年上半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三、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保荐书;
四、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2014年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六、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七、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九、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十、发行人董事会关于公司2010年、2011年审计报告强调事项的专项说明;
十一、审计机构关于公司2010年、2011年审计报告强调事项的专项说明。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投资者可至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处查阅本上市公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一、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刘家花园96号
联系人:谢勇彬
电话:023-63855506
传真:023-63856995
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大厦17层
联系人:郑金波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87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