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89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3. 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本基金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包括场外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5.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单笔场外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笔场内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元,且须是100的整数倍。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8.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4.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5.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通过阿尔法对冲等绝对收益策略以剥离市场系统风险,因此除面临普通混合型基金风险外还包括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所采取阿尔法对冲策略可能无法完全剥离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主要采用股指期货构建空头,但不是完全对冲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持有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可能导致本基金存在业绩低于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股指期货还可能引发基差风险、杠杆风险、期货商风险、盯市结算、平仓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基金代码:519062)。
2.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投资策略,捕捉市场中的绝对收益机会,并且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波动风险的同时,获取稳定的收益。
7.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受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五)项的限制。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待基金投资期权等衍生工具、同业存单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期权交易或投资同业存单,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10.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联系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 33830160
联系人:康旭
11.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投资人多次认购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须按照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确定认购费率,并据此计算认购费用,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下同),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2.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 金 额(人民币) | 费率 |
认购费 | M≥500万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200万≤M<500万 | 0.12% | |
100万≤M<200万 | 0.20% | |
M<100万 | 0.24% |
(2)其他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 金 额(人民币) | 费率 |
认购费 | M≥500万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200万≤M<500万 | 0.6% | |
100万≤M<200万 | 1.0% | |
M<100万 | 1.2% |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份额以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9,881.42+5.50)/1.00=9,886.92份
即:假定该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86.92 份。
若上述投资者不是通过场外而是通过场内认购,则利息以去尾方式折算为整数份额,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9,881.00+5.00)/1.00=9,886份
认购资金零头0.42元由场内会员单位返还投资者。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本基金单笔场外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笔场内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元,且须是100的整数倍。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5)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6)缴款方式
通过销售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管理人: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销售机构: |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场外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直销机构即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