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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3日证监许可【2014】65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除了会因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标的指数:指纳斯达克100指数以及未来可能发生变更的其他指数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美国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风险;二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授权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跟踪误差风险、标的指数行业集中度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美国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 政治风险

      美国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 税务风险

      由于美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美国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美国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纳斯达克100指数基金的权利。未来,如果标的指数提供商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数的授权,或者是标的指数提供商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3. 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份股分红、配股、增发,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来的调整成本等。

      4. 标的指数行业集中度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纳斯达克100指数成份股行业分布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可选消费和医疗保险三个行业。指数表现受上述三个行业,尤其是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股价走势影响较大。

      5. 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 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的下降风险。

      3.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包括股票和债券)。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一些,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和长期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向可能是相反的。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5.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6.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 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9.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纳斯达克100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等。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市场挂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证券(含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以纳斯达克100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以纳斯达克100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1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纳斯达克100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由于基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数成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差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股权重的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生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

      (四)业绩比较基准

      纳斯达克100价格指数

      The NASDAQ OMX Group, Inc.及其附属机构(NASDAQ OMX及其附属机构合称为“公司”)未发起、支持、销售或推介本基金。该公司并未审核本基金的合法性或适用性、与本基金有关的表述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该公司未就证券投资、投资本基金或纳斯达克100?指数跟踪证券市场总体表现的能力,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公众作出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该公司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许可方)间的关系仅在于许可使用注册商标NASDAQ?、OMX?、NASDAQ OMX?、NASDAQ-100?及NASDAQ-100指数?,和该公司的特定商号,以及使用由NASDAQ OMX不考虑被许可方或本基金而确定、构建和计算的NASDAQ-100指数?。NASQAD OMX在确定、构建和计算NASDAQ-100指数?时无须考虑被许可方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该公司不负责并且未参与确定本基金发售的时间、发售价格或发售规模,也未参与确定或计算将本基金转换为现金的计算方法。该公司对本基金的管理、销售和交易不承担责任。

      该公司不保证NASDAQ-100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准确性及/或数据计算的连续性。该公司未就被许可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个人或实体使用NASDAQ-100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结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该公司未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且明示不对有关NASDAQ-100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特定目的或用途的适销性和适当性作出保证。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即使已告知损害发生的可能,该公司不会对任何损失的利润或特定的、偶然的、惩罚性的、间接的或衍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未来,如果纳斯达克100指数的提供商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数的授权,或者是指数提供商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下转B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