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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公告
    2014-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4-057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5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现就该公告补充披露如下:

    原文:“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二)本次会议拟审议”

    (二)本次会议拟审议:

    1、审议《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1.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2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1.3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1.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禁售期、行权期/解锁期、行权日/解锁日;

    1.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6授予与行权/解锁条件;

    1.7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会计处理方法;

    1.9授予与行权/解锁的程序;

    1.10预留权益的处理;

    1.11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2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审议《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上述所审议事项中议案1-3的投票权。

    现对该审议事项中“议案1、议案2、议案3”补充说明中小投资者应单独计票,具体补充说明如下:

    (二)本次会议拟审议:

    1、审议《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1.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2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1.3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1.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禁售期、行权期/解锁期、行权日/解锁日;

    1.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6授予与行权/解锁条件;

    1.7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会计处理方法;

    1.9授予与行权/解锁的程序;

    1.10预留权益的处理;

    1.11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2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审议《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议案1、议案2、议案3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上述所审议事项中议案1-3的投票权。

    以上补充公告不影响原公告的其他部分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对因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8日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文修订后
    1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力电子产品、新能源产品、数据中心产品、精密配电产品、蓄电池产品、监控产品、浪涌保护器产品、电能质量治理产品、路灯产品、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和应用,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一体化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维修、施工、承包、咨询(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新能源建筑工程、机房工程、网络工程、防雷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批发零售:1、机械设备,2、电子设备,3、电气设备,4、计算机及软件,5、电机,6、办公设备,7、五金交电,8、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物业租赁;合同能源管理;从事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其他未列明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其他计算机制造、 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许可审批的项目);电气设备修理、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未列明电力生产;电力供应、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未列明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