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周旗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彩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其他
(一)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导致的上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
2014年1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本公司的合并范围,由于上述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前后均属本公司母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最终控制,此次合并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上期财务数据相应追溯调整。
(二)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导致有关财务数据调整
2014年财政部陆续颁布和修订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本报告已经采用新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变化对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产生影响。对公司其他财务数据无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 总资产 | 3,325,287,849.64 | 2,937,433,444.84 | 1,453,050,634.24 | 13.20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606,228,706.64 | 1,750,159,510.30 | 1,216,392,419.05 | 48.91 | |
|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4,427,226.34 | -83,627,455.84 | -31,387,672.54 | -156.41 | |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 营业收入 | 1,751,256,660.82 | 1,760,232,504.04 | 365,544,376.53 | -0.51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6,826,859.86 | 17,413,139.83 | 3,559,506.79 | -483.77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74,077,509.37 | 16,323,194.15 | 3,531,769.53 | -553.82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12 | 1.21 | 0.38 | 减少3.33个百分点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82 | 0.029 | 0.007 | -382.76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82 | 0.029 | 0.007 | -382.76 |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股东总数(户) | 29,380 |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 (全称) | 报告期内增减 | 期末持股 数量 |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股东性质 | |||||
| 股份 状态 | 数量 | ||||||||||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0 | 428,510,668 | 51.09 | 251,644,088 | 无 | 0 | 国有法人 | ||||
| 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 | 0 | 3,436,056 | 4.10 | 3,436,056 | 无 | 0 | 国有法人 | ||||
| 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0 | 17,786,644 | 2.12 | 17,786,644 | 无 | 0 | 国有法人 | ||||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0 | 16,169,676 | 1.93 | 16,169,676 | 无 | 0 | 国有法人 | ||||
| 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0 | 14,000,000 | 1.67 | 14,000,000 | 未知 | 14,000,000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 北京满瑞佳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0 | 13,482,970 | 1.61 | 13,482,970 | 无 | 0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0 | 10,800,000 | 1.29 | 10,800,000 | 无 | 0 | 国有法人 | ||||
| 上海科维思投资有限公司 | 0 | 8,893,322 | 1.06 | 8,893,322 | 未知 | 8,893,322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 林洁君 | 2,376,100 | 8,883,900 | 1.06 | 0 | 未知 | 8,883,900 | 未知 | ||||
| 新华基金公司 | 0 | 6,400,000 | 0.76 | 6,400,000 | 无 | 0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 种类 | 数量 | ||||||||||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176,866,580 | 人民币普通股 | 176,866,580 | ||||||||
| 林洁君 | 8,883,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8,883,900 | ||||||||
| 林嘉玲 | 2,133,2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133,200 | ||||||||
| 王美玲 | 1,815,276 | 人民币普通股 | 1,815,276 | ||||||||
| 张春叶 | 1,649,298 | 人民币普通股 | 1,649,298 | ||||||||
| 华新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1,646,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646,600 | ||||||||
| 庄嘉伟 | 1,623,835 | 人民币普通股 | 1,623,835 | ||||||||
| 吴少容 | 1,6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600,000 | ||||||||
| 陈婵云 | 1,559,114 | 人民币普通股 | 1,559,114 | ||||||||
| 黄惠刁 | 1,467,564 | 人民币普通股 | 1,467,564 |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与上述其他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不知上述其他无限售条件的股东之间有无关联关系,也不知其相互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报表项目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变动 比率% | 变动说明 |
| (或本期金额) | (或上年同期 金额)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85,014,648.64 | 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进行国债回购业务所致。 | ||
| 应收票据 | 171,404,480.12 | 111,921,405.08 | 53.15 | 主要系公司以票据结算业务增加所致。 |
| 应收账款 | 326,753,600.68 | 173,541,577.92 | 88.29 | 主要系稀土材料国内销售增加所致。 |
| 其他应收款 | 12,041,878.44 | 5,610,279.19 | 114.64 | 主要系往来款项未结算所致。 |
| 预付账款 | 89,000,258.83 | 43,546,472.94 | 104.38 | 主要系预付设备款所致。 |
| 在建工程 | 114,615,684.52 | 73,484,941.41 | 55.97 | 主要系公司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所致。 |
| 无形资产 | 27,934,200.52 | 7,914,059.58 | 252.97 | 主要系控股子公司无形资产增加所致。 |
| 应付账款 | 117,095,072.05 | 76,509,995.77 | 53.05 | 主要系采购增加未结算所致。 |
| 预收款项 | 38,270,852.91 | 16,456,800.67 | 132.55 | 主要系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
| 其他应付款 | 88,385,877.78 | 170,799,066.22 | -48.25 | 主要系归还控股股东借款所致。 |
| 其他流动负债 | 15,964,878.27 | 36,065,125.21 | -55.73 | 主要系收到科研经费结转所致。 |
| 股本 | 838,778,332.00 | 277,849,434.00 | 201.88 | 主要系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所致。 |
| 资本公积 | 1,410,372,351.04 | 1,048,417,122.09 | 34.52 | 主要系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所致。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63,827,413.86 | 92,329,851.58 | -30.87 | 主要系出口税金减少所致。 |
| 财务费用 | -2,524,749.41 | 24,368,006.50 | -110.36 | 主要系银行借款减少,公司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
| 资产减值损失 | 25,249,684.44 | -4,897,759.84 | 615.54 | 主要系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所致。 |
| 营业外收入 | 6,623,719.91 | 3,787,959.76 | 74.86 | 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政府补贴所致。 |
| 营业外支出 | 976,800.36 | 156,851.11 | 522.76 | 主要系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所致。 |
| 净利润 | -62,601,017.61 | 50,887,288.41 | -223.02 | 主要系半导体行业不景气,硅业务板块亏损所致。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4,427,226.34 | -83,627,455.84 | -156.41 | 主要系公司公司收到货款减少所致。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3,480,295.22 | -73,452,403.26 | -136.18 | 主要系公司子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进行国债回购业务所致。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4年8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公司拟将持有的硅板块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控股股东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有研总院以现金支付全部交易对价。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经完成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和资产评估备案,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董事会和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交易方案亦已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已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情况详见2014年8月2日、9月19日、10月9日、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和文件。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承诺背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 如未能及时履行应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及时履行应说明下一步计划 |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解决土地等产权瑕疵 | 有研总院 | (1)有研总院将督促和协助有研亿金、有研稀土和有研光电尽快办理完毕相关房屋所有权证;(2)有研总院将切实维护标的企业此类房产的资产安全性和合法权益;(3)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外,如因未及时办理完毕前述房屋所有权证,影响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研总院将积极在内部安排生产经营用房予以解决,如有研总院内部无适宜的房产,则尽力协助标的企业找寻合适房产;(4)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不可抗力外,若因标的企业在取得房产证前不能继续以原有方式占有、使用相关房产而导致标的企业遭受损失,有研总院将在实际损失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 | 2013年8月13日-长期 | 否 | 是 | ||
| 解决同业竞争 | 有研总院 | 1、有研总院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营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参股经营)从事与有研硅股构成竞争的业务。2、如有研总院及(或)其关联公司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有研硅股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有研总院及(或)其关联公司将立即通知有研硅股,赋予有研硅股获取该商业机会的优先权。 | 2013年6月6日-长期 | 否 | 是 | |||
| 解决关联交易 | 有研总院 | 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后,有研总院及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能够通过市场第三方进行的交易,将由上市公司与市场第三方之间进行,对于上市公司根据经济便利原则需要与有研总院及关联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要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由具体的关联交易各方严格按照市场原则商定公允、合理的交易价格,在就所有交易条件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2、对于上市公司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需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现行有效及不时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执行。在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研总院的关联董事将严格履行回避义务,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将由非关联董事有效表决后方能生效;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研总院将回避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交易事项将提交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对于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或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事项,将由独立董事或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独立审核意见。在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由上市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定予以披露。 | 2013年6月6日-长期 | 否 | 是 | |||
| 解决土地等产权瑕疵 | 有研新材 | 对于本次重组标的企业资产中存在的部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及建筑物,承诺如下: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有研硅股将积极督促和协助有研亿金、有研稀土和有研光电尽早办理完毕相关房屋所有权证;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有研硅股将切实维护标的企业此类房产的资产安全性和合法权益;3、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外,如因未及时办理完毕前述房屋所有权证,影响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研硅股将积极协调有研总院等交易对方予以安排生产用房,保证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4、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不可抗力外,若因标的企业在取得房产证前不能继续以原有方式占有、使用相关房产而导致标的企业遭受损失,有研硅股将积极协调有研总院等交易对方取得相应赔偿,保证标的企业和有研硅股的利益不受侵害。 | 2013年8月13日-长期 | 否 | 是 |
| 解决土地等产权瑕疵 | 有研总院 | 对于本次重组标的企业资产中存在的部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及建筑物,承诺如下: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有研总院将积极督促和协助有研亿金、有研稀土和有研光电尽早办理完毕相关房屋所有权证;2、有研总院将切实维护标的企业此类房产的资产安全性和合法权益;3、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外,如因未及时办理完毕前述房屋所有权证,影响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研总院将积极在内部安排生产经营用房予以解决,如有研总院内部无适宜房产,则尽力协助标的企业找寻合适房产;4、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不可抗力外,若因标的企业在取得房产证前不能继续以原有方式占有、使用相关房产而导致标的企业遭受损失,有研总院将在实际损失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 | 2013年8月13日-长期 | 否 | 是 | |||
| 股份限售 | 有研总院 | 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认购的有研硅股股票自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限售 | 2013年6月6日-2017年1月10日 | 是 | 是 | |||
| 其他 | 有研总院 |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14年8月1日-长期 | 否 | 是 | |||
| 其他 | 有研总院 | 本次重组完成后,有研总院承诺与有研硅股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做到“五分开”,保证有研硅股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证有研硅股规范运作。上述承诺在有研硅股有效存续且有研总院作为有研硅股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 2013年6月6日-长期 | 否 | 是 | |||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股份限售 | 有研总院 | 本次认购股票自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限售 | 2012年9月10日-2016年4月18日 | 是 | 是 | ||
| 解决同业竞争 | 有研总院 | 1、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有研总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有研硅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有研总院确定将核心子公司有研硅股作为有研总院半导体硅材料产品研发、制造相关优质资产整合的唯一平台。3、有研总院及有研总院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方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方式)从事对有研硅股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4、如有研总院、有研总院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与有研硅股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有研总院将及时告知有研硅股,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有研硅股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有研硅股。若有研硅股放弃优先权,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如果有研硅股根据其战略规划,未来需要扩大业务范围时,有研总院将放弃从事与有研硅股增加的业务相同的业务。6、有研总院不会利用对有研硅股的控股股东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进行损害有研硅股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 2012年9月10日-长期 | 否 | 是 | |||
| 解决关联交易 | 有研总院 | 1、有研总院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有研总院及有研总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有研硅股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有研硅股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并将督促有研硅股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有研总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有研硅股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有研总院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4、有研总院及有研总院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有研硅股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 2012年9月10日-长期 | 否 | 是 | |||
| 其他承诺 | 分红 | 有研新材 |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 | 2012年8月29日-2014年8月30日 | 是 | 是 | ||
| 其他 | 有研总院 | 《关于专利转让及后续事项承诺》:关于有研总院将其持有及与有研硅股共同持有的专利技术中的权利份额无偿转让与有研硅股的事项,承诺如下:1、自上述专利转让事项完成时起,除另有约定情况外,有研总院不再与有研硅股及其子公司共同申请专利,由有研硅股及其子公司自行申请专利并享有所有权。2、上述专利无偿转让给有研硅股之后,有研总院不再享有上述专利的全部权利,有研硅股及其子公司为上述专利的合法持有人。3、上述专利所有权权属清晰,专利证书/申请文件齐备,上述专利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有研总院与有研硅股间不存在相关纠纷。4、自上述专利转让事项完成时起,有研总院自愿放弃就上述专利及其转让事项的追索、提起诉讼等权利,保证不与有研硅股及其子公司就专利转让事项发生相关纠纷。 | 2013年1月16日-长期 | 否 | 是 | |||
| 解决同业竞争 | 有研总院 | 1、有研总院分别于2012年9月10日和2013年6月6日作出关于避免与有研新材同业竞争的承诺,两项承诺长期有效。有研总院将严格遵守前述两项承诺。2、在有研总院与赣州市政府展开合作中,若发现与有研新材从事的业务有关的业务机会,有研总院将优先提供给有研新材。3、有研总院不会利用对有研新材的控股股东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进行损害有研新材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 2014年5月26日-长期 | 否 | 是 | |||
| 解决同业竞争 | 有研总院 | 1、有研总院分别于2012年9月10日和2013年6月6日作出关于避免与有研新材同业竞争的承诺,两项承诺长期有效。有研总院将严格遵守前述两项承诺。2、在有研总院与赣州市政府展开合作中,若发现与有研新材从事的业务有关的业务机会,有研总院将优先提供给有研新材。3、有研总院不会利用对有研新材的控股股东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进行损害有研新材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 ||||||
| 其他 | 有研总院 |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对有研硅股的房屋、设备租赁关系保持连续性,确保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同时保持租金稳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结算,不损害有研硅股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 2011年11月10日-长期 | 否 | 是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计划进度,预计下一报告期末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公司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能够实现公司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出的盈利预测。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14年财政部陆续颁布和修订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本报告已经采用新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变化对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产生影响。对公司其他财务数据无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3.5.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被投资 单位 | 交易基本信息 | 2014年1月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2014年6月30日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
| 武汉云晶飞光纤材料有限公司 | 2014年1月,公司重组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10%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 | 4,500,000.00 | -4,500,000.00 | 4,500,000.00 | |
| 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 2014年1月,公司重组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10%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 | 50,000,000.00 | -50,000,000.00 | 50,000,000.00 | |
| 江苏省国盛稀土有限公司 | 2014年1月,公司重组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 | 8,969,966.39 | -8,969,966.39 | 8,969,966.39 | |
| 合计 | - | 63,469,966.39 | -63,469,966.39 | 63,469,966.39 |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2014年1月,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子公司,因两家公司重组前后均属本公司母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最终控制,此次合并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上期财务数据相应追溯调整。
201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下的前述两家公司参股的三家公司均为公司对其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由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影响金额为63,469,966.39元。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旗钢
2014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0206 股票简称:有研新材 编号:2014-071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4年,财政部新颁布或新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已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了变动调整,详见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4年10月7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旗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进行变动调整的议案》
相关变动调整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公司2014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有关章节。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06 股票简称:有研新材 编号:2014-072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4年10月7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于卫东先生主持.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并认真审阅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未发现参与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进行变动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财务信息的变动调整是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动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有关财务信息的变动调整。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18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