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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天后,哪些公司危情退市
    2014-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目前五家已暂停上市公司和已被立案调查尚未领到“罚单”的上市公司,将是退市新规首当其冲的“体验者”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孙放

      

      上周五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除健全主动退市机制外,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强制退市指标。业内人士认为,在严格监管的态势下,一旦触发退市强制标准,上市公司“侥幸过关”的空间进一步压缩。目前,五家已暂停上市公司和已被立案调查尚未领到“罚单”的上市公司,则将是30天后,即新规启动后,首当其冲的“体验者”。

      暂停上市公司全部复出难度大

      从此次《意见》的表述看,在强制退市的财务指标、交易标准指标等方面,仍是对2012年前一轮改革的延续,不过,其强调重点在于“严格执行”。

      从已有案例看,除之前“闽灿坤B”险些因触发交易指标遭遇强制退市,财务指标还是上市公司被动退市的主要原因。

      《意见》强调,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为负、期末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规定数额,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即无论上市公司是因为哪一项指标被暂停上市,在此之后,只要上述指标中一项指标不达标,即难逃退市命运。

      除净利润等四大指标,目前另一类被暂停上市情况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对应的情况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的;或者法定期限届满后,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情况。

      对这两种情况的“严格执行”,进一步挤压暂停上市公司“拖延”空间。由于前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时已经解决了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一些长期“停而不退”的“老牌”暂停上市公司都有了去向,或退市或因符合条件恢复上市。在此之后,上市公司的退市操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尤其是已暂停上市公司不再会出现“悬而不决”情况。到了今年,亦有*ST长油退市这样的“央企退市”案例出现。从已有案例和目前监管层最新的表述看,暂停上市公司的“侥幸过关”基本已无可能,在暂停上市之后,去留将在一个会计年度过后揭晓。

      目前的五家暂停上市公司,对应为*ST二重、*ST超日、*ST凤凰、*ST国恒和*ST武锅B,显然将是最新版退市制度推出后的关注焦点。上述五家公司都触发了暂停上市的财务指标,以连年亏损为共有特点。

      截至目前,*ST凤凰当属在暂停上市期情况有所改善的。公司不久前宣布完成了破产重整的执行,根据其披露,重整收益将会体现在其三季报中,公司最新预告前三季度净利润达到43亿元至44亿元。但是其他公司情况没那么幸运。*ST二重因为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但截至今年半年报发布时,依然亏损近9.4亿元,整体情况不容乐观。*ST超日今年上半年亏损高达26亿元,公司的重整计划却还没有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10月23日,重整计划将在二次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上接受表决。从进度上看,公司保壳可谓“命悬一线”。类似地,*ST武锅B的债转股方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前三季度预计亏损7500至8500万,并且董事会预计按照目前情况,2014年度要实现盈利“非常困难”。

      相比这些公司已经曝光并且正在发酵的财务问题,*ST国恒的前途则显得扑朔迷离。该公司此前因为无法按时披露2013年年报,于今年5月5日起停牌。根据当时披露,如无法在7月5日之前进行披露,公司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且如果在此之后两个月内还是无法披露,将被执行暂停上市。此后,公司在7月5日,第一个时间节点“压线”披露了一份亏损年报。虽然还是披露了定期报告,但由于2013年继续亏损,触发了“连续三年”亏损的指标,公司还是被实施了暂停上市。

      从上述暂停上市公司的经历看出,虽然各家公司目前风险程度不一,但都曾面临过巨亏、资不抵债等问题,在被暂停上市之后,究竟只是“苟活”,还是发生了根本性的好转,还需要投资者审慎判断。在上述现实状况下,面对“严格执行”的退市制度,上述五家公司要“全部出线”的难度可想而知。

      已立案上市公司应怀忐忑

      此番退市制度再完善的亮点,当属在强制退市指标中加入了重大违法的条款。即针对“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因此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应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这些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交易所应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事实上,“欺诈上市”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情况在A股市场上并不少见。之前的绿大地、万福生科都是“欺诈上市”的典型。不过上述公司此前都已领到了证监会的“罚单”,而由于《意见》自今年11月16日起施行,因此不被追溯。

      如万福生科案,公司在2013年10月22日已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和罚款外的同时,还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行为和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等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案件仍然在审理之中。而万福生科也因为2012、2013年亏损,已经发布了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如果司法机关认定部分数据需要追溯调整,可能出现2011至2013年连续亏损的情况,公司就会被执行暂停上市。(下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