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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水仙到长油 艰难退市再出发
    2014-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从水仙到长油

      艰难退市再出发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姚问

      

      “从2001年第一家退市公司ST水仙开始,到今年的ST长油,我国市场累计退市上市公司只有78家。此次财务类、交易类指标的梳理新的东西并不多,其主要意义在于针对执行中存在的‘停而不退’情况,提出要求严格执行。”专家评述新一轮退市改革。

      证监会17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并将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正式实施,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触发财务及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等政策安排将得到实践检验。

      同过去的退市改革相比,本轮改革宽严相济,一方面拓宽上市公司自主退市渠道并作出差异化政策安排;另一方面严格执行财务和交易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要求,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退市改革三大核心亮点

      在新国九条提出健全完善退市制度的基础上,《退市意见》作为落实顶层设计要求的具体举措提出。专家分析认为,本轮退市改革着重体现了三大核心亮点:首次明确提出主动退市概念、赋予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可操作性、态度鲜明提出将从执行环节力保退市改革的严肃性。

      主动退市的概念首次提出是在新国九条当中,《退市意见》进一步将主动退市概念合法化,并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并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申请重新上市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现行《证券法》中已有体现,但一直以来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则,市场上也没有先例。”专家表示,《退市意见》将欺诈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两类型为纳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在该文件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吸纳市场建议,提出衡量“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原则性衡量标准,将使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更好运用于市场实际。

      按照《退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交易所将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原则上于暂停上市后一年内终止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与过往退市改革相比,此次改革更加强调退市的严格执行,《退市意见》对现有退市指标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进行归纳列举。同时提出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针对不同板块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投资者应关注退市风险

      专家提出,《退市意见》进入实施阶段后,投资者更应注意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尤其是强制退市的公司,按照新规原则上暂停上市一年之内必须终止上市。

      “投资者尤其应当关注两类公司的退市风险,一类是目前已经处于暂停上市阶段的上市公司;一类是被立案稽查的公司。”专家说。

      据统计,目前两市共有5家公司在2013年年报披露期后暂停交易,其中两家申请破产重整,一家被立案稽查。业内人士认为,这5家公司是退市新规实施后的高风险公司。若今年年底其业绩预告仍无起色,不能依照规则申请恢复上市,则可能会在明年4月底前被终止上市。

      另外,两市还存在一部分被立案稽查的公司,这部分企业并非都有退市风险,但其中若存在因欺诈发行被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的,或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在行政处罚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移送公安的公司,则也将成为退市的高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