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A股简称:招商银行 H股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4-051
A股代码:600036 H股代码:039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本次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本公司2014年9月5日发布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李建红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本公司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即2014年10月13日)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5,219,845,601股,此乃有权出席并可于本次会议上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
(二)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101 |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0 |
H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1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4,129,239,254 |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 11,932,333,613 |
H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 2,196,905,641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6.0243% |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7.3133% |
H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7110%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人数(人) | 50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089,839,583 |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3214% |
本公司在任董事17人均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在任监事9人,8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彭志坚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和子议案:
1、关于选举李晓鹏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梁锦松先生和赵军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1关于选举梁锦松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2关于选举赵军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靳庆军先生为外部监事的议案。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本公司2014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上发布的本次会议的股东大会文件。
三、监票及计票结果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监票和计票。
本次会议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 普通决议案 | 票数(%) | 是否 通过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选举李晓鹏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13,950,393,296 (98.7342%) | 172,481,923 (1.2207%) | 6,364,035 (0.0451%) | 是 |
2 | 关于选举梁锦松先生和赵军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2.1关于选举梁锦松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14,123,518,681 (99.9595%) | 2,686,092 (0.0190%) | 3,034,481 (0.0215%) | 是 | |
2.2关于选举赵军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14,123,485,601 (99.9593%) | 2,703,024 (0.0191%) | 3,050,629 (0.0216%) | 是 | |
3 | 关于选举靳庆军先生为外部监事的议案 | 14,113,718,814 (99.8902%) | 12,335,893 (0.0873%) | 3,184,547 (0.0225%) | 是 |
以上普通决议案均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获得表决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的业务提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A股中小投资者注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 普通决议案 | 票数(%) | 是否 通过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选举李晓鹏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3,810,395,120 (99.9681%) | 687,174 (0.0180%) | 527,823 (0.0139%) | 是 |
2 | 关于选举梁锦松先生和赵军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2.1关于选举梁锦松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3,810,972,016 (99.9833%) | 210,917 (0.0055%) | 427,184 (0.0112%) | 是 | |
2.2关于选举赵军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3,810,938,936 (99.9824%) | 227,849 (0.0060%) | 443,332 (0.0116%) | 是 | |
3 | 关于选举靳庆军先生为外部监事的议案 | 3,810,951,024 (99.9827%) | 75,461 (0.0020%) | 583,632 (0.0153%) | 是 |
注:本公司A股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会的股东情况,A股中小投资者不包括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深圳市晏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楚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四、董事、监事变更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李晓鹏先生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以及梁锦松先生和赵军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银监局”)审核,任职将自深圳银监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靳庆军先生于2014年10月20日起担任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任期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靳庆军先生的简历请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本公司外部监事彭志坚先生的辞任自2014年10月20日起生效。
五、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留永昭律师和袁嘉妮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