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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价系统发行转让
    券商短期债规则明确
    2014-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姚问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实施《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分八章三十九条,对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证券公司短期债的发行与备案、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措施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年(含)以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的,适用该《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也参照执行。

      按照《办法》,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短期债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短期债试点的条件;债券期限在一年(含)以内;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等。

      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债认购和转让的,必须为适格的机构投资者。依照《办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圈定为如下七大类别: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在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经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

      《办法》规定,经中证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的证券公司短期债,可以在报价系统转让。转让方式包括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做市等,证券公司短期债还可进行现货交易和协议回购。监测中心对发行人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材料完备的,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证券公司短期债将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自主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期限和规模,同时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试点期内,在备案完成后一年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同时,证券公司短期债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办法》强调了在报价系统转让的证券公司短期债的私募性质,即发行或转让后,其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分期发行的,持有同期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债发行或转让的,作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