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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2014-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66 股票简称:星湖科技 编号:临2014-053

      债券简称:11星湖债 债券代码:122081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现将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本次发行对象深圳长城汇理资产服务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理资产”)及其控股股东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汇理”)、实际控制人宋晓明先生的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就本次发行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公司确认,本公司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服务企业(有限合伙)未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亦未通过口头或其它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类似安排。

      2.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一切积极且有效的措施,确保本公司作为星湖科技的控股股东地位,包括但不限于:(1)在现有持股数量下,不减持星湖科技的股票;(2)本公司将采取包括增持星湖科技股票等措施主动消除影响本公司对星湖科技控股地位的情形;(3)如果未来本公司增持星湖科技的股票,在不影响本公司对星湖科技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减持星湖科技的股票,减持的数量不高于增持的数量。

      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汇理资产就本次发行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合伙企业确认,本合伙企业与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未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亦未通过口头或其它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类似安排。

      2.除因本次发行持有的星湖科技股票外,本合伙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星湖科技股票,未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安排实际持有或控制星湖科技股票。

      3.本合伙企业承诺,在任何情况下本合伙企业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取得星湖科技的控制权,亦不会直接或间接采取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增持、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途径)扩大本合伙企业对星湖科技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利用持股地位干预星湖科技正常经营活动。当发生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取得星湖科技控制权的情形时,本合伙企业将及时采取主动措施,相应降低对星湖科技的持股比例,直至恢复本合伙企业作为星湖科技非控股股东的地位。在此期间,超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合伙企业对星湖科技的持股比例(14.72%)的股份的表决权归广新集团享有。

      4. 本合伙企业承诺,任何情况下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谋取对星湖科技董事会的控制权。本合伙企业确认,将根据星湖科技的章程及相关规定,仅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提名1名星湖科技董事候选人。除该提名事项外,本合伙企业将不会谋求或采取任何措施主动变更星湖科技董事会的组成,亦不会对违背前述承诺事项的董事会改选议案投赞成票。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本合伙企业实施上述董事提名权,将导致星湖科技的控股股东广新集团丧失或可能丧失对星湖科技董事会控制权的,本合伙企业承诺将全力配合广新集团采取任何旨在恢复或巩固其对星湖科技董事会控制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广新集团有关改组董事会的提案投赞成票),并在该等行为取得成效前不实施上述董事提名权。”

      5. 本合伙企业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本合伙企业对星湖科技股份的控制比例超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合伙企业对星湖科技股份的控制比例(14.72%),则超出部分的表决权归广新集团享有,同时本合伙企业以现金赔偿广新集团,赔偿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市值(以发生时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汇理资产的控股股东长城汇理和实际控制人宋晓明先生就本次发行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本公司)确认,本人(本公司)及受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它组织与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亦未通过口头或其它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类似安排。

      2、除因本次发行汇理资产持有的星湖科技股票外,本人(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星湖科技股票,未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安排实际持有或控制星湖科技股票。

      3、本人(本公司)承诺,在任何情况下本人(本公司)及受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它组织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取得星湖科技的控制权,亦不会直接或间接采取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增持、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途径)扩大对星湖科技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利用汇理资产的持股地位干预星湖科技正常经营活动。当发生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取得星湖科技控制权的情形时,本人(本公司)将及时采取主动措施,降低本人(本公司)对星湖科技直接或间接的持股比例,直至恢复对星湖科技的非控股地位。在此期间,超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汇理资产对星湖科技的持股比例(14.72%)的股份的表决权归广新集团享有。

      4、本人(本公司)承诺,任何情况下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谋取对星湖科技董事会的控制权。本人(本公司)确认,汇理资产将根据星湖科技的章程及相关规定,仅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提名1名星湖科技董事候选人。除该提名事项外,本人(本公司)将不会谋求或采取任何措施主动变更星湖科技董事会的组成,亦不会对违背前述承诺事项的董事会改选议案投赞成票。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汇理资产实施上述董事提名权,将导致星湖科技的控股股东广新集团丧失或可能丧失对星湖科技董事会控制权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将全力配合广新集团采取任何旨在恢复或巩固其对星湖科技董事会控制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促成汇理资产对广新集团有关改组董事会的提案投赞成票),并在该等行为取得成效前不实施上述董事提名权。

      5、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本人(本公司)实际对星湖科技股份的控制比例超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汇理资产对星湖科技股份的控制比例(14.72%),则超出部分的表决权归广新集团享有,同时本人(本公司)以现金赔偿广新集团,赔偿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市值(以发生时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