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机电 公告编号:临2014—087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诉讼尚处于立案阶段
● 本公司为原告方
●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76,955,650.72元
● 本次诉讼暂不确定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海纳”)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就杭州海纳于2014年1月22日发生的火灾事故依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20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向杭州海纳发出“(2014)杭滨商初字第1356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邦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99号3幢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练亦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6号广利大厦15楼
(二)诉讼原因
杭州海纳向太平财险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盗窃险,太平财险予以承保并于2013年2月4日签发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杭州海纳依约支付了保险费264,085.27元。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13年2月5日至2014年2月4日,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保险金额为165,053,290.76元:其中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00,639,694.19元,存货保险金额为64,413,596.57元,保险单约定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为:固定资产以出险时重置价值计算、存货以出险时账面余额计算。
2014年1月22日,保险标的物发生火灾事故,火灾烧毁厂房及设备、半成品、成品等物品,造成保险标的物严重损失。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滨公消火认字(2014)第0001号),认定火灾烧毁厂房及设备、半成品、成品等物品,无人员伤亡;起火原因为杭州海纳厂房南侧化腐机设备故障起火并蔓延成灾。火灾事故发生后,杭州海纳及时将保险标的出险事实通知了太平财险,并积极配合太平财险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查勘和理赔。2014年4月18日,杭州海纳正式向太平财险提出保险索赔申请,并依据《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太平财险提出先予赔付申请,要求太平财险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先予赔付义务。经杭州海纳委托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公估理算,火灾事故给杭州海纳造成保险标的各项损失为74,714,224元。但时至今日,太平财险不仅不依法履行先予赔付义务,而且以各种理由拒不核定保险责任,拖延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给杭州海纳造成巨大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因火灾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及施救、检测费用74,714,224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迟延赔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241,426.72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从2014年10月1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1356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