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74版)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因资产管理人超买或者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托管人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资产管理人应在T+1日中登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11:00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委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在完成交割清算后,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损害本委托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资产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券取回并退回资产管理人。
2.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月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下午16:30之前将当日资金调节表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第十五节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监控合规表》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交易监控合规表》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资产托管人应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1: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交易监控合规表》中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2.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后建账估值之日起开始。
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人经与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
4.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交易监控合规表》时,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2. 估值核对日与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每日估值,估值核对日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及合同终止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估值核对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本计划资产单位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第4位四舍五入。
3.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4. 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5. 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可分离债券获得的权证按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应的可分离债券按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开放式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公布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7)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计划份额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7.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组合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组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组合资产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10. 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等的开户费用;
5.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6.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 本计划终止清算费用;
8.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至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下一个自然日止,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次季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付,以此类推。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至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下一个自然日止,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次季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付,以此类推。
3. 上述(一)中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组合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第十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 本计划的份额净值计算
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计划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T日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二)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分配原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计划的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计划运作期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在合同到期时进行相应收益分配;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节 报告义务
(一)推介期报告
1. 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资产管理计划推介业务前,将投资说明书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2. 计划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运作期报告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 净值报告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报告上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4. 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至多报告一次。
(三)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 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 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 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四)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计划财产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
资产托管报告置于托管人办公地点备查,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五)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1.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资产托管报告由托管人向管理人提供,由管理人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业绩明显差距分析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分析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的业绩表现。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委托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则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开放任何形式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对于委托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
(五)特定风险
本计划在参与定向增发时,限售股在长达36个月的限售期内面临着二级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或者限售股大量解禁后面临着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另外,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委托财产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一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该等除外情形包括: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合同需要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合同期届满1个月之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各类计划份额2/3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对不同意展期的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具体的展期办理方式及安排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中披露。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
3.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 本计划财产投资的上市公司证券锁定期结束后,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 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织成立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本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参加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6)制作清算报告;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8)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5. 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1)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③清偿计划债务;
④按合同中关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2)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清算小组应在该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直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全部清算完毕。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6. 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 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二节 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不可抗力;
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三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48个月,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节 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对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报送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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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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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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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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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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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
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表:唐海蓉 (签字或盖章)
证件号码(自然人客户必填):510102197001******
2. 法人或其他组织:
资产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资产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何加武
资产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范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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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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