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7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情况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2日上午9点在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建设科技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永太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10日以OA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决议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载于2014年10月2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同时,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2014年10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8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情况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2日上午11点在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建设科技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举行。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10日以OA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燕妮女士主持,监事会其他成员郭元强、刘静颖均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决议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此外,上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并且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载于2014年10月2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同时,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2014年10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9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研集团”)于2014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从2014年1月起,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共七项具体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要求,上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基本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按照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照具体情况修订了公司原有的会计政策。
4、变更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将变更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
该准则将导致公司原先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同时追溯调整比较报表的前期比较数据。涉及的相关影响如下:
2014年6月 | 采用前期初余额 | 采用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 | 采用后期初余额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25,335,290.37 | 25,335,290.37 |
长期股权投资 | 28,799,725.89 | -25,335,290.37 | 3,464,435.52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
日开始执行,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披露。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的通知》(财会[2014]7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列报,划分为两类:(1)后续不会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2)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公司已按此准则进行列报。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的通知》(财会[2014]10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公司管理层在确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权时,必须且合理运用重大判断。
公司以前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均满足该修订后准则所规定的控制权判断标准。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5、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执行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6、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采用该准则后,公司将修订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在财务报表中对公允价值信息进行更广泛的披露。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7、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司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将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外)。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
1、公司对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 有关规定;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