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76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056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经发行人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 3,768 万股。本次发行将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T 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 2014 年10 月 1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属于C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了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92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 11.92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1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7.28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14年10 月21 日发布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5.45 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有关本次定价的具体分析请见同日刊登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中第一部分“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
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为40,87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 11.92元/股、发行新股 3,768 万股计算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4,914.56万元,扣除预计的发行费用4,09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约为40,824.56万元,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5、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6、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8、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若 T 日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若T日网上申购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也将中止发行。
9、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交易所批准后,方能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10、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11、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12、本特别风险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劵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0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