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3版)
(1)中煤集团同意将若干土地使用权租予本公司作一般业务及配套用途。该等土地使用权项下包括202幅土地,总地盘面积约5,788,739.77平方米,主要用于生产及经营用途。
(2)租金须按以下方式确定及支付:1)于《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期限内,租金须每三年参照当时市场租金进行审阅及调整。经调整租金不得超过由独立估值师确认的适用市价;2)尽管上文所述协议订明通常情况的三年租金调整机制,但该等租予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可于《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期限内随时下调;及3)租金将每年以现金支付,由本公司内部资源拨付。
(3)若中煤集团有意出售《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任何租给本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则本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向第三方提供的同等条款及条件购买该等土地使用权。
(4)协议有效期为20 年,自2006 年8 月22 日(即本公司注册成立日期)起计,可予续期,且每三年进行一次审阅。公司可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届满前任何时间,给予不少于三个月通知以终止《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任何租约。
6、《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煤财务公司为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中煤财务公司为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包括:1)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办理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5)对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6)办理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内部 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7)吸收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的存款;8)对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9)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在中煤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由双方经参考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存款提供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中煤财务公司向中煤集团支付的存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且不高于中煤财务公司吸收其他客户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3)中煤财务公司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收取的贷款利率由双方经参考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贷款收取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中煤财务公司支付的贷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且应不低于中煤财务公司向其他客户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
(4)中煤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收取的费用,由中煤财务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规定的费率厘定。如无规定费率,服务费用由双方经参考一般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平协商厘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收费标准应不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就同类业务采取的费用标准。
(5)中煤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根据对中煤财务公司更佳者)为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且公司不会以任何资产为有关存款提供抵押。
(6)中煤财务公司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余额不得高于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存放于中煤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余额。
(7)协议有效期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为期三年。期限届满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遵照上市规定相关规定并经订约方协议的情况下,自动续期三年。
7、《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
根据《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山西焦煤集团和公司将相互提供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同意向山西焦煤集团购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山西焦煤集团同意向公司购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并不妨碍公司及山西焦煤集团自由选择交易对手,并与任何第三方交易。
(2)上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须按下列顺序确定价格:1)煤矿基建工程和煤矿装备采购采用招投标程序定价;及2)煤炭采购价格按照相关市场价格定价。
(3)《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项下山西焦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的煤矿基建工程服务的价格应通过招投标程序,并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厘定。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步骤及/或计量方法。公司设有有关煤矿基建工程招标程序管理的内部手册。
(4)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载有完成合同的所有重大规定及所有主要条款,包括工程和设备的技术规定、承包商、提供商的审查标准、标价规定及评估投标的准则等。公司的评标委员会负责:1)确保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根据技术、商务及定价标准以及有关费用的支付条款审阅、评估及监管外部供货商的文件,以保证山西焦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者;及 3)给外部供货商评分并撰写推荐意见。公司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决定投得《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项下煤矿基建工程服务的供货商。
(5)《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项下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销售煤矿装备的价格应通过招投标程序,并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厘定。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西焦煤集团制作的招标文件中所载的要求。为筹备递交投标书,公司的有关附属公司将举行投标评审会议,以对项目规范、成本及其他必要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公司的相关部门将参考近期工作报价、相关市场资料等来厘定投标价格,以保证公司提供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条款)属公平合理,且不优于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煤矿装备的价格及条款。
(6)《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项下,煤炭价格应按市场价格定价。市场价格需参考环渤海动力煤指数,并考虑相关煤质情况和不同交货方式后确定。
(7)煤炭产品买卖由山西焦煤集团和公司双方依据结算单据分期或即期支付;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供应煤矿装备产品的,由山西焦煤集团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山西焦煤集团提供煤矿建设服务的,由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及其他方式分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合同价款以现金、票据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购买价及服务费的支付方法须遵循于本协议期间内双方根据协议拟进行的各项具体交易订立的个别实施协议。
(8)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期限届满后,《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在遵照上市规定相关规定并经订约方协议的情况下,可续期三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次各项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和一般业务,进行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具体如下:
1、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目的是:(1)使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得中煤集团供应煤炭产品的稳定来源;及(2)本公司可避免该等中煤集团煤矿的煤炭产品与本公司煤炭产品的潜在竞争。
2、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目的是:(1)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得中煤集团稳定供应有关原料及服务;及(2)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获得按市价采购本公司相关原料及服务的稳定客户。
3、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的目的是:使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得中煤集团就本公司建设项目提供稳定的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
4、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目的是:可让本公司稳定使用相关房屋,因而可避免不必要的营运中断及迁移成本。
5、公司与中煤集团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的目的是:本公司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来源,因而可避免不必要的营运中断及迁移成本。
6、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目的是:有利于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拓宽融资管道,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7、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续签《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的目的是:(1)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山西焦煤集团稳定供应煤炭产品、煤矿建设和有关服务;及(2)山西焦煤集团于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本集团稳定供应的煤炭产品和煤矿装备和有关服务。
(二)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项目的定价政策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日常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意见。
4、公司拟与中煤集团续签或继续履行的《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中煤财务公司拟与中煤集团续签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公司拟与山西焦煤集团续签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4─053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年度三季报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一、概述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新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除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外,其余7项准则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在编制2013 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提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5 项准则。
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并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了《根据财政部新颁布和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核算政策进行变更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是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即从“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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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公司采用其他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损益和权益金额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相应的财务信息调整。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相应的财务信息调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第二届监事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