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拆分结果公告
2014年8月12日,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根据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续安排,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原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拆分。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拆分基准日(2014年10月22日)拆分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精确到小数点后第9位为1.085639720元,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1.085639720的拆分比例将原金鑫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拆分。拆分后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相应地,原金鑫证券投资基金每1份基金份额拆分为1.085639720份,拆分后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原金鑫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总份额由30亿份变更为3,256,919,160份。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拆分比例,对原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了计算,并由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
原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产生的未领取现金红利564,031.96元人民币确认为基金份额564,031份,拆分后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亦由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4日
关于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集中申购结果公告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原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根据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续安排,本基金自2014年9月22日起开放集中申购,截至2014年10月17日,集中申购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申购金额为1,171,265,664.9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171,265,664.91份。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507,646.75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507,646.75份。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利息已于2014年10月2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10,15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171,773,311.66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未参与集中申购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未使用自有资金集中申购本基金。
本次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30日,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4日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0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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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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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参与认购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参与认购本基金。
3、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172,174,328.81 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286,775,603.00份。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认购所得的国泰食品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查询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t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后通过上述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食品A份额或食品B份额。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食品A份额与食品B份额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0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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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超过部分需为1元的整数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申购费率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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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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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4.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且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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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金鑫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金鑫基金份额,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份额后无赎回费;投资者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各销售机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
国信证券、齐鲁证券用于最低扣款额500元。
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万联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厦门证券、华宝证券、天相投资、江海证券、广州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适用于最低扣款额300元;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东吴证券、中信证券、中投证券、信达证券、国泰君安、中信建投、银河证券适用于最低扣款额100元。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直销业务专用电话:021-31081759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沈茜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biz.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lag=3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4年10月2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 年9 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或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3)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