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4人,其中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10人,董事赵海英、吴琨宗分别委托董事孟兴国,董事赵令欢委托董事长康典,独立董事王聿中委托独立董事CAMPBELL Robert David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3 本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康典先生、首席财务官陈国钢先生、总精算师龚兴峰先生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孟霞女士保证本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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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均采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净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均采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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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主要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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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投资资产包含独立账户中相关投资资产。
2. 2014年前三季度,本公司实现保险业务收入862.25亿元,其中保险营销员渠道保险业务收入372.24亿元,银行保险渠道保险业务收入416.68亿元,服务经营渠道保险业务收入61.67亿元,团体保险业务实现保险业务收入11.66亿元。
3. 退保率 = 当期退保金/(期初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长期险保费收入)。
年初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年化总投资收益率为5.6%,年化总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资产减值损失-卖出回购利息支出)/(月均投资资产-月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月均应收利息)×365/273。
2.4 报告期末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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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HKSCC Nominees Limited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代香港各股票行客户及香港中央结算系统其他参与者持有。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有关规则并不要求上述人士申报所持股份是否有质押或冻结情况,因此HKSCC Nominees Limited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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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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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发行2014年次级定期债务
为进一步提高本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次级定期债务。本公司已于报告期内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800号),同意本公司募集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并要求本公司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关募集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募集情况。
(2)本公司主要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本公司于2014年4月3日收到本公司主要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书面通知,宝钢集团拟以其所持本公司部份A股股票为标的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本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及2014年9月23日分别收到宝钢集团书面通知,本次发行已分别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未履行完毕承诺情况的公告》。
报告期内,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仍在持续正常履行中。
(2)上市前股东关于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公司股份的承诺
有关上市前股东于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本公司股份承诺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未履行完毕承诺情况的公告》。
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股东汇金公司关于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承诺仍在持续正常履行中。
(3)关于特别分红暨建立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承诺
有关特别分红暨建立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承诺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发布的《特别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特别分红专项基金用于弥补托管期间由于前董事长违规事件造成的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
报告期内,关于本公司执行特别分红的承诺已履行完毕;关于全体老股东将特别分红托管在专项基金账户中,作为专项基金用于弥补托管期间由于前董事长违规事件造成的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的承诺仍在持续正常履行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典
2014年10月24日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4-041号
H股股票代码: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和材料。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康典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4人,实到董事14人,其中亲自出席会议10人,董事赵海英、吴琨宗分别委托董事孟兴国,董事赵令欢委托董事长康典,独立董事王聿中委托独立董事CAMPBELL Robert David代为出席并表决。本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总裁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二)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4日
附件:独立董事意见
审议《关于公司总裁薪酬标准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董事、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薪酬激励措施发表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总裁薪酬标准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CAMPBELL Robert David
陈宪平
王聿中
张宏新
赵 华
FONG Chung Mark(方中)
2014年10月24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