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秋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建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马世彪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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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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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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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票据减少主要系本期销售收入减少所致;
2、应收账款增加主要系本期赊销增加所致;
3、其他应收款增加主要系本期暂付往来款增加所致;
4、在建工程增加主要系本期保健酒项目工程投入增加所致;
5、应付账款减少主要系本期尚未支付的材料款增加减少;
6、应付职工薪酬增加主要系本期工资费用增加所致;
7、应交税费减少主要系本期销售收入减少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致;
8、主营业务收入减少主要系本期商品销售结构变化以及销量减少所致;
9、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每股收益减少主要系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减少所致;
10、销售费用减少主要系本期广告宣传费投入及促销费减少所致;
11、财务费用减少主要系本期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12、资产减值损失减少主要系计提坏账减少所致;
13、投资收益减少主要系本期被投资单位未分红所致;
1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主要系本期支付的材料款减少所致;
15、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主要系本期收到的保证金减少所致;
16、支付的各项税费减少主要系本期销售收入减少所致;
17、分配股利、利润或偿还利息支付的现金减少主要系本期分红减少所致;
1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变动主要系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支付的税费减少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019年6月底前制定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公司采用的会计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进行变更。
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期初、期末数减少3,835,937.04元,变动后余额为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期初、期末数增加3,835,937.04元,变动后余额为3,835,937.04元。
公司名称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秋喜
日期 2014-10-25
证券代码:600809证券简称:山西汾酒公告编号:临2014-019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上午在综合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李秋喜董事长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监事会成员及经理层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处理存货损失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对2014年度发生的部分存货损失做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涉损金额共计24882263.87元。其中:库存备件损失1421406.69元;产成品损失3441772.79元;半成品酒损失19665971.70元;包装材料定额损耗353112.69元。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的会计准则,公司采用的会计基本准则根据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进行变更。
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期初、期末数减少3,835,937.04元,变动后余额为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期初、期末数增加3,835,937.04元,变动后余额为3,835,937.04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审议通过关于追加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金额的议案。(此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会议同意追加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金额合计14090万元。(详见公司临2014-021公告)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09证券简称:山西汾酒公告编号:临2014-020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上午以传阅会签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季项规定;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编制第三季度报告过程中,未发现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审议通过关于追加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金额的议案。
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09 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公告编号:临2014-021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加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追加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情况
2014年1月2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对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并提交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预计公司与控股股东汾酒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2014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合计99790万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拟追加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4090万元,此次追加日常关联交易后,公司预计与汾酒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13880万元。追加项目及原因如下:
“销售商品及其他”项目2014年预计发生67460万元,计划追加2740万元,主要系公司向关联方山西宝泉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销售商品所致;
“采购原材料及其他”项目2014年预计发生26200万元,计划追加11200万元,主要系公司低端产品生产量、销量增加,向汾酒集团下属公司采购原材料等增加所致;
“接受劳务及其他服务”项目2014年预计发生6130万元,计划追加150万元,主要系汾酒集团下属单位为公司提供产品宣传服务产生的费用增加所致。
具体追加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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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1)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太原供销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郭振军;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住所:太原市马道坡26号;主营业务:销售各类酒产品。
(2)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喜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住所: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主营业务:酒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与转让;玻璃瓶、陶瓷瓶的生产销售。
(3)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神泉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程锁;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马道坡26号;主营业务:酒类信息咨询,广告业务、包装设计、进出口贸易等。
(4)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青酒厂
法定代表人:荣瑞金;注册资本:人民币1357万元;住所:山西省孝义市;主营业务:白酒生产销售。
(5)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白玉酒厂)
法定代表人:雒晓安;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住所:吕梁文水县马西乡;主营业务:白酒生产。
(6)吕梁汾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雒晓安;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住所:吕梁文水县马西乡;主营业务:杏花村系列酒销售。
(7)山西宝泉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爱民;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住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99号;主营业务:酒类、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
(8)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涌有限责任公司德顺商贸分公司
负责人:张一平;住所:汾阳市杏花村镇西堡村;主营业务:预包装食品(白酒、配制酒、原粮产品及副产品)批零兼营,包装材料(瓷瓶、玻璃、纸盒、纸箱)批零兼营。
2、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均系汾酒集团公司下属公司。
3、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认为上述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日常交易中均能履行合同约定,不会对本公司形成坏帐损失。
三、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追加2014年度关联交易主要是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接受劳务及其他服务发生的日常购销活动,均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依据原约定的定价政策、结算方式等条款执行,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未导致资金占用和公司利益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追加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审议程序
201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追加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金额的议案》,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该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王建中、余春宏、沈沛龙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五、追加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的业务购销活动,在较大程度上支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公司与汾酒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等产生不利影响,也未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