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第三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钟崇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兆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简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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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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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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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为消除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鉴于乌钢公司经营情况和股权托管实际,并根据2013年5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4年6月27日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方大钢铁集团豁免履行将乌钢公司股权注入公司的承诺,继续将方大钢铁集团全资子公司乌钢公司100%股权按既定协议托管予公司。本事项属关联托管。
公司每年按照乌钢公司当年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收取托管费用,若乌钢公司净利润为负,则向公司支付托管费用50万元人民币,费用由乌钢公司支付。实际托管期间不满一年的,托管费用应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托管月份计算。
股权托管期限:自托管补充协议生效之日(2013年6月25日)起至公司与乌钢公司不再存在同业竞争为止。
2014年9月,方大钢铁集团已与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全资子乌钢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乌钢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乌钢公司与公司将不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2014年9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方大钢铁集团解除乌钢公司与公司的股权托管关系。
(2)为解决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和股东承诺履行问题,方大集团及方大钢铁集团变更承诺,并经2014年6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6月27日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托管间接控股股东方大集团及控股股东方大钢铁集团持有的萍钢公司1,501,451,398股股份(占萍钢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907%)。本事项属关联托管。
方大特钢每年按照萍钢公司当年净利润乘以托管资产占萍钢公司总股本的股比计算后的净利润的百分之零点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向方大钢铁集团收取托管费用。若萍钢公司净利润为负,方大钢铁集团当年向方大特钢支付托管费用为100万元人民币。实际托管期间不满一年的,托管费用应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托管月份计算。股权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2014年7月1日)起至方大特钢与萍钢公司不再存在同业竞争为止。
(3)为消除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与公司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方大集团变更承诺,并经2014年6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6月27日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托管间接控股股东方大集团持有的沈阳炼焦100%股权。本事项属关联托管。
方大特钢每年按照沈阳炼焦当年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向沈阳炼焦收取托管费用。若沈阳炼焦净利润为负,沈阳炼焦当年向方大特钢支付托管费用50万元人民币。实际托管期间不满一年的,托管费用应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托管月份计算。
股权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2014年7月1日)起至方大特钢与方大集团全资子公司沈阳炼焦不再存在同业竞争为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5.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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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影响金额:调减2014年9月30日长期股权投资16,644.82万元,调增2014年9月30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6,644.82万元;追溯调减2013年12月31日年长期股权投资19,650.00万元,调增2013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9,650.00万元。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4-06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10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数据调整的议案》
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10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数据调整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4-068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数据
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报告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4年10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数据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自2014年7月1日执行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对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国家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本公司采用的会计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进行变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七项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影响金额:调减2014年9月30日长期股权投资16,644.82万元,调增2014年9月30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6,644.82万元;追溯调减2013年12月31日年长期股权投资19,650.00万元,调增2013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9,650.00万元。
2、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8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包括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两类列报。
(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
(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
4、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0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来判断某个被投资方是否应被合并。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1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变更了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7、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合理性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
六、备查文件
1、方大特钢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方大特钢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方大特钢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4-069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监事5人,亲自出席监事5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10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数据调整的议案》
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10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数据调整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0月25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