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4-047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22号),案件事由为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诉山西省襄垣县出口煤公司五阳煤炭集运站等十二被告有关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
近日,该案一审已判决,现将该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省襄垣县出口煤公司五阳煤炭集运站、襄垣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襄垣县远东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已更名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山煤集团”)、本公司、李海水、张锦波、李爱琴、赵玉中、郭玉中、大平煤业共十二方。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李海水、张锦波、李爱琴、赵玉中、郭玉中分别将所持大平煤业 35%、10%、12%、10%、12%、11%股权返还于原告,或判令十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因侵害原告投资权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判令十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目前进展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晋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山煤集团不承担侵权责任。
驳回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对本公司、通海公司、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山西省襄垣县出口煤公司五阳煤炭集运站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其主体资格不存在,其权利义务由李海水承担,山西省襄垣县出口煤公司五阳煤炭集运站不再列为被告。
被告襄垣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襄垣县远东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水、张锦波、赵玉中、郭玉中、李爱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享有的采矿权益损失14882.049万元及利息(从采矿权价值评估基准日2006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由被告襄垣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襄垣县远东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水、张锦波、赵玉中、郭玉中、李爱琴共同负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一审胜诉,其余被告已上诉,尚未终审判决,因此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