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报告经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四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未有董事、监事对本报告提出异议。
1.3 公司负责人薛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世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何满年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8月2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唐双宁、高云龙、郭新双、薛峰、陈爽、殷连臣、杨国平、朱宁、徐经长、宇永杰、熊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其中朱宁、徐经长、宇永杰、熊焰为独立董事),选举刘济平、姜波、陈明坚、赵金、朱武祥、张立民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公司第四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文艺、李炳涛、黄琴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9月15日,公司四届一次董事会选举郭新双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选举薛峰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公司四届一次监事会选举刘济平先生为公司监事长。
9月18日,宇永杰女士因工作繁忙等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审计与稽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10月16日,陈爽先生因公务繁重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提名陈明坚先生接替陈爽先生为公司董事,并提名刘艳女士接替陈明坚先生为公司监事。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新任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
上述事项详情请参见公司公告临2014-036、038、041、045号。
2、“816事件”后续进展情况:
(1)2014年7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解除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限制措施、恢复受理公司新业务申请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32号)。中国证监会经核查验收,认为公司已基本完成整改,决定自2014年7月7日起解除对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采取的限制措施,恢复受理公司新业务的申请。详情请参见公司公告临2014-029号。
(2)报告期内“8.16”资产处置情况详见本报告“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3)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诉讼133起,涉诉标的约1597万元。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2009年8月公司公开发行上市时,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就避免与公司构成业务竞争出具声明和承诺,报告期内,承诺事项执行情况良好。
2、2013年11月16日公司发布《关于“8.16”事件购入股票处置方案的公告》(临2013-050号)。报告期内,公司依据公告的“8.16”资产处置方案,平稳、有序处置“8.16”金融资产。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已采用竞价交易市场单向减持方式处置因“816”事件购入的股票共计47.14亿元(按持仓成本计算,下同),已将2.73亿元股票用于融资融券业务。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816事件”负面影响逐渐消除,受限业务于本年陆续恢复,预计2014年度累计净利润与上年相比发生较大增长。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5.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5.2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影响(二)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及2013年12月31日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无影响。
3.5.3 合并范围变动的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5.4 其他
以下新会计准则对于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无影响:
(1)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
(2)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
(3)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4)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5)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4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7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下午2:30在北京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唐双宁先生、高云龙先生、郭新双先生、薛峰先生、徐经长先生、熊焰先生现场参会,殷连臣先生、杨国平先生授权委托薛峰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朱宁先生授权委托熊焰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数占已履职董事总数的100%。本次董事会由郭新双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董事会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陈明坚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陈明坚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李哲平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李哲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取得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熊焰(召集人)、郭新双、薛峰、朱宁、徐经长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郭新双(召集人)、薛峰、陈明坚、朱宁、熊焰
审计与稽核委员会:徐经长(召集人)、陈明坚、杨国平、熊焰、李哲平
风险管理委员会:朱宁(召集人)、杨国平、殷连臣、徐经长、李哲平
其中,陈明坚先生的任职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李哲平先生的任职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且取得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次级债融资方案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
1、发行规模及品种
本次次级债融入资金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150亿元),可以一次或多次或分期的方式通过发行次级债券及/或借入次级债务进行。
具体发行规模及品种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市场情况,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前述范围内全权决定。
2、期限及展期
本次次级债的期限为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具体期限构成、提前归还及展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全权决定。
3、利率及利率调整
本次次级债的利率(包括计算和支付方式)及利率调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全权决定。
4、资金用途
本次次级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满足公司运营需要,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净资本,支持业务发展或项目投资等。
具体用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5、发行对象
本次次级债对象为股东或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
具体对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当时情况确定。
6、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7、发行方式
本次次级债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托管和发行。
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当时情况确定。
8、上市事宜
次级债上市事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9、担保事宜
次级债担保事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当时情况确定。
10、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次级债融资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依据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及市场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次级债融资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具体的发行时机、分期发行安排、规模、品种、期限、提前归还、展期、利率、利率调整、资金用途、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上市安排、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回售条款、赎回条款、提前偿还、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登记托管、偿还、兑付等具体事宜;
②具体决定和办理次级债的备案、登记、上市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交易所等要求,制订、修改、签署、报送、变更、执行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借入次级债务合同、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等,以及依法合规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事宜;
③具体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次级债相关的所有合同/协议、合约、文件以及依法合规的信息披露等事宜;
④如监管部门、交易所等主管机构对次级债的政策意见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次级债发行的具体方案及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⑤决定和办理与次级债有关的其他事项;
⑥授权公司总裁签署与次级债相关的所有文件。
11、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提高公司信用业务总规模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信用业务总规模(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业务、以自有资金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及行权融资业务等)由人民币300亿元增至人民币400亿元,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在前述总规模内决定不同业务的控制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销售交易部等部门设置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五年(2014-2018)战略发展规划》。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4年11月13日下午2:30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向本公司股东发出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
1、董事候选人陈明坚先生简历
2、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哲平先生简历
3、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声明及候选人声明
4、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5日
附件1:
董事候选人陈明坚先生简历
陈明坚先生:1969年生,硕士。现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秘书、总法律顾问、法律及公司秘书部主管。持有香港大学法律学士学位及法律深造文凭,及香港理工大学公司管治硕士学位。陈先生为香港律师,拥有逾18年私人执业及公司内部律师的经验,亦为特许秘书公司及行政人员公会及香港特许秘书公会资深会士。
附件2: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哲平先生简历
李哲平先生:1965年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曾任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统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附件3: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现提名李哲平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哲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提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哲平
附件4: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陈明坚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李哲平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规范,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宁、徐经长、熊焰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4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7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下午1:30在北京中国光大中心A座1331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8人,刘济平先生、姜波女士、朱武祥先生、张立民先生、王文艺女士、李炳涛先生、黄琴女士现场参会,赵金先生授权委托刘济平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监事会有效表决数占已履职监事总数的100%。本次监事会由刘济平监事长主持,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监事会的规定,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监事会审议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刘艳女士担任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刘艳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其任职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取得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调整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同意:
治理监督委员会:朱武祥(召集人)、刘艳、赵金、王文艺
风险与财务监督委员会:张立民(召集人)、姜波、李炳涛、黄琴
其中,刘艳女士的任职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取得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监事候选人刘艳女士简历
刘艳女士,1970年生,硕士。现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董事总经理。曾任安祖高顿(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巴克莱资本投资经理等职。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4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6日(星期四)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3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2。
5、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事项:由于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融资融券投资者如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应向公司提供本通知所列会议参会文件,并向受托证券公司征询其表达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意见的具体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的事项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于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14年11月6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四、现场会议参会办法
1、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 2014 年11月10日(星期一)上午9:00—11:00,下午1:30—3:30
3、登记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5、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五、其它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200040)
联系电话:021-22169915
传真:021-22169964
联系人:赵蕾
3、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5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召开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姓名(或股东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有效。
附件2: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对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买卖方向:买入股票
2、投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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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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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项表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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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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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票注意事项
1、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3、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4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的影响详见本公告“二、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初陆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会计准则,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包括:
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
2、《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
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5、《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
6、《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
7、《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
二、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1、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之前,公司将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作为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准则2号(修订)之后,公司将这类投资改按金融工具的相关政策核算,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3年12 月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为:减少“长期股权投资”项目834,053,709.89元,增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项目834,053,709.89 元,对公司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无影响;对公司本期及各列报期净损益无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了控制的定义及具体判断原则,引入了单一控制模型,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判断某个被投资方是否应被合并;同时引入了实质性控制的判断、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修订了对潜在表决权的考虑等。由于采用该准则,公司已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以确认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权。
按照准则要求,公司将管理人为资产管理子公司、且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并满足新修订准则中“控制”定义的结构化主体(主要是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对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增加201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6,955.64元,同时增加负债总额36,955.64元,对公司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无影响;增加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9,284.14元,增加本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57,825.42元,减少上年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066.94元。
3、其他相关准则对本公司2013年1月1日及201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1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及负债总额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系公司执行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所致;公司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发表专项说明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系公司执行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所致;公司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出具了《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说明的专项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1400563号)。
四、备查文件
1、四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四届二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5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