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会议,应当单独列示该董事姓名及未出席原因。
■
1.3 公司负责人程国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小坤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洪保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下降81.94%,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和结算的货币资金减少所致。
2) 应收票据期末较期初增长79.06%,主要原因是本期应收货款收到和结算主要为票据所致。
3) 预付账款期末较期初增长31.36%,主要原因是本期预付材料和工程款增加所致。
4) 其他应收款期末较期初增长115.35%,主要原因是各采煤队暂借的周转金增加所致。
5) 短期借款期末较期初增加60%,主要是本期增加了银行借款所致。
6) 应付职工薪酬期末较期初下降39.35%,主要是上年末计提的应付职工工资和奖金本期已实际发放所致。
7) 应付利息期末较期初下降68.11%,主要是本期支付应付债券利息所致。
8) 专项储备本期较期初增长72.87%,主要是本期计提的维简费、安全基金增加所致。
9) 销售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32.34%,主要是本期销量下滑导致运杂费、综合服务费减少所致。
10)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34.23%,主要是本期内借款加权平均总量下降所致。
11)营业外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4938.45%,主要是本期确认政府补助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因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6月30日起连续停牌不超过30日。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了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披露了重大事项相关进展情况。2014年7月28日,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2014年7月29日对外披露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相关内容;2014年9月5日,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具体方案,并于2014年9月6日对外披露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相关内容;2014年9月22日,公司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煤矿安全改造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4]740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煤矿安全改造中央基建投资支出预算的通知》(青财建字[2014]1213号)文件,公司收到2014年煤矿安全改造中央基建投资资金750万元。该资金将专项用于全资子公司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柴达尔矿、海塔尔矿安全改造项目。
上述事项详见2014年6月30日,7月5日、12日、19日、26日、29日,8月29日,9月6日、19日、2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目前处于承诺期间尚在履行的承诺为2009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控股股东青投集团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1、与鱼卡煤电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自鱼卡煤电全面投产起三年内,青投集团和ST金瑞将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发展需求和市场时机,利用多种持续融资手段,通过ST金瑞主动收购或其他合法有效方式,逐步将鱼卡煤电的全部煤炭生产经营性资产注入ST 金瑞;未来如青投集团获得其他煤炭类资产,亦遵循上述原则注入ST 金瑞。最终ST 金瑞将成为青投集团控股企业中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
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海能源公司”)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青投集团以鱼卡煤炭资源探矿权出资,与其他七家单位共同设立青海能源公司,占股比例为21%。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产业"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政策要求,新设立的青海能源公司将作为青海省鱼卡矿区的唯一开发主体,实现对鱼卡矿区的统一开发。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于2011年2月1日和4月28日对该事项进行了及时披露。
目前,青海能源公司主要业务尚处于项目建设期,生产经营情况未根本好转。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青投集团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出具的《避免竞争承诺函》的相关承诺,青投集团承诺自青海能源公司全面投产起三年内,在生产经营状况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将青投集团所拥有的青海能源公司全部权益转让给公司,使公司最终成为青投集团下属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
2、关于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同业竞争的承诺:
(1)如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存在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将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转让给公司。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
(2)如青投集团参股企业所从事业务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青投集团承诺将出让其所持该等企业的全部出资、股份或权益,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优先购买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的权利。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
(3)青投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在根据承诺拟向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转让相关产权时,若其他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亦享有优先受让权,将尽力促成青投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并积极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4)在与公司具有同等投资机会的前提下,对新业务机会(指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青投集团应先通知公司。如公司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青投集团需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转让给公司。如公司明确拒绝该新业务机会,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也将不进行投资。
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如约履行承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青海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要求,青投集团对上述承诺第(1)、(2)项在履约时限上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1)如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存在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在该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根本好转的情况下,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将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取得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四年内,优先转让给公司。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
(2)如青投集团参股企业所从事业务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青投集团将在其项目建成全面投产且产生良好经营效益后三年内出让其所持该等企业的全部出资、股份或权益,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优先购买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的权利。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
上述事项详见2011年2月1日、4月28日,2014年2月14日、3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4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名称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国勋
日期 2014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