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依法治市 违法责任人应该分类清晰
从银广夏案件
反思依法治市
违法责任人应该分类清晰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刘宏鹏 毛明江
“谈到‘依法治市’的案例,我感触最深的就是银广夏事件。该案在股东维权方面具有诸多积极意义的同时,其遗留问题至今仍对完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有所启示。”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在股东维权时,法律应该对责任人进行清晰分类,明确第一责任人,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包括后续万福生科的案件,都需要解决行政执法与独立司法的衔接。”
回顾银广夏的股东维权历程,证监会于2002年4月对银广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深受“银广夏”造假事件侵害的广大中小股东们踏上了漫漫维权路。在“银广夏事件”曝光之前,也曾有“红光案”的股东欲通过起诉上市公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受制于当时的法律环境,并没有成功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在驳回股民起诉“红光案”时曾解释说,“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即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条件”。
不过,“银广夏事件”为改变上述状况提供了契机。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指示各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证券民事诉讼开始逐步解冻。到2004年4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投资者起诉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103件,涉及847名投资人,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总标的高达1.8亿元。
所幸的是,经历了漫长的维权求偿之路,“银广夏事件”的受害者们最终讨得了一个相对圆满的说法——2007年5月27日,银广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中小股东支付了543.50万股赔偿股份。该案件原告人数之多、范围分布之广、社会影响力之强、诉讼标的之大、审理时间跨度之长,都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的先河。
此后,“银广夏事件”对资本市场法制化进程的影响也逐步显现。尤其突出的是,信息披露不实的法律责任得以追究。经过多次修订,在《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一系列资本市场的基石性法律文件中,“上市公司负有及时、完整、充分、公开、透明、真实、准确披露信息的义务”这一点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在肯定银广夏事件维权过程中体现的‘依法治市’精神的同时,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和完善。”刘纪鹏教授表示:“在本案中,中小股东在对公司高管、大股东索赔无门后,选择告上市公司并且最后由上市公司进行赔偿,可是,上市公司的钱归根结底还是股东们的钱。要区分经验治市和法制治市,一定要明确第一责任人,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就好比抓住主要矛盾惩治腐败。上市公司出问题后,投资者到底要告的是上市公司,还是高管或大股东,需要法律进行明确的分类。”
刘纪鹏还表示,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中,投资者保护是重中之重,不过目前,如何将投资者保护落到实处,依然存在不少困难。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司的法人地位使得公司的经营失败原则上无法溯及管理层,而本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却要承担着经营者经营失败的损失,甚至经营者蓄意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还层出不穷。因此,如何协调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保姆”和“主人”谁做主,权利的分割与利益的保护界限几何,“主人”如何保持自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法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