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学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金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帅宏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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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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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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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3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3年10月28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海亮金属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785.25万股(含本数)A股股票;计划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66,822.3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64,822.37万元,用于投资公司自备黄山石灰石矿山800万吨/年技改工程、年产60万吨活性氧化钙项目、年产20万吨纳米级碳酸钙系列产品项目、150万吨物流园区项目以及补充营运资金。根据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金属签署了《海亮金属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海亮金属将以人民币3亿元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详见公司临2013-031、036、039、045号公告)
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6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31817号),证监会决定对我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予以受理。(详见公司临2014-002号公告)。
2014年7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的议案》。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撤回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2014 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14-057、059号公告)。
2、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海亮财务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由海亮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借款2亿元用于新项目前期建设投入的其他来源资金置换以及流动资金周转。
2014年2月11日,公司收到财务公司借款19500万元,同时将海亮金属借款本金19500万元全部归还。(详见公司临2014-012号公告)
2014年8月12日,公司收到财务公司借款500万元。(详见公司临2014-062号公告)
为了确保公司可持续经营项目的建设及日常营运资金正常周转,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新增8000万元人民币临时授信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其他独立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所获得的贷款利率。控股股东海亮金属为本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授信额度8000万元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生产经营进展情况向财务公司提出借款申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上述授信范围内办理借款并以实际发生额为依据,计算借款总额。(详见公司临2014-073、074、075、085号公告)
根据公司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公司向财务公司提出了借款申请。201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财务公司拨付的借款4,000万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共计收到海亮财务公司借款本金24,000万元。(详见公司临2014-087号公告)
3、2013年9月4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工商局抄送本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国家工商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省工商局分别对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三星堆")、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协宏")涉嫌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案件进行了查证(详见公司临2012-066、073号公告)并对三家公司的侵权行为分别作出了处罚,广汉三星堆及成都协宏对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遂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
2013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成都中院《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以及广汉三星堆、成都协宏分别起诉省工商局的《行政起诉状》。成都中院受理的广汉三星堆、成都协宏诉省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我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特通知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详见公司临2013-040、046号公告)
2014年3月4日,公司收到成都中院(2013)成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书》,广汉三星堆有限公司诉省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被告省工商局作出的川工商处[2013]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公司临2014-020号公告)
2014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14)川知行终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传票》、《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和《延期开庭通知书》。因省工商局不服成都中院行政判决书,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此案,特通知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详见公司临2014-053号公告)
2014年8月22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14)川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维持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川工商处[2013]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变更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川工商处[2013]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为:对当事人罚款50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临2014-065号公告)
4、因公司第一大股东海亮金属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4 年7月28 日起停牌,因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经公司申请,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7日和 9月27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为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交易方式为向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重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移动增值业务解决方案及云计算服务的技术供应商,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目前,有关各方正在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详见公司临2014-056、058、060、064、066、071、072、079、082、084、086、088号公告)
5、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相关条款内容作了修改。2014年8月27日和9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上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详见公司临2014-067、068、085号公告)
6、2013年3月1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195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起诉状,要求判令公司在出资瑕疵范围内对被告金泉水泥公司的债务本息合计4541万元和1393.6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临2013-017、049号公告)。
2014年8月29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详见公司临2014-070号公告。
7、2014年9月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吕忆农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因个人原因,吕忆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相应职务。吕忆农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改选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吕忆农先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相应职责。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选举新任独立董事。(详见公司临2014-081号公告)
8、2014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成都铁路局关于开通成昆线九里站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水泥厂专用铁路的通知》。正式通知我公司专用铁路改造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符合开通使用条件。定于2014年10月15日12:00开通。 至此,公司物流园区(一期)建设全部完成,公司将及时将物流园区以租赁方式交付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铁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试运营。(详见公司临2014-089号公告)
9、根据公司工作计划,公司于2012年启动了建设年产60万吨活性氧化钙项目,目前,氧化钙3#线已经全部具备试生产条件,2#线已安装完成正在进行调试和烘窑准备,1#线主体设备安装基本完成,全部生产线预计在今年可以投入试生产。
10、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石灰石矿山800万吨/年技改项目》和《年产20万吨纳米级碳酸钙系列产品项目》,公司已经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按计划推进。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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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正在按照计划努力推进矿山石灰石800万吨/年技改工作,但因为资金限制及技改完成形成生产能力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导致公司可开采、销售矿石量受到较大的影响,且新项目年产60万吨活性氧化钙生产线和物流园区项目尚未正式投入运营,由于氧化钙生产和物流运营是公司新进入的生产经营领域,生产情况以及市场运营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公司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195号《民事判决书》,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期计提了相应预计负债。因此,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为亏损。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没有涉及准则变动需要进行会计调整的事项,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4—09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 年 7 月 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因公司第一大股东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4 年7月28 日起停牌。因相关工作正在进行,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7、2014年9月26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相关中介机构和交易各方开展了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并对本次重组预案进行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经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深入研究、论证,为进一步优化标的公司资产结构,业务专注于云计算相关领域,交易各方协商后决定将交易标的的主体由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系由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控制方式控制,主营业务为云计算建设、运营及相关的增值服务。本次交易方式为拟向中卫创新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卫智联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和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重组标的公司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云计算服务的技术供应商,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目前,因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中,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4年10月27日起继续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30日。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以及有关各方将全力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本公司承诺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2014年11月27日。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27日起复牌,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0月24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