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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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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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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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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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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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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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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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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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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无锡市新区龙山路4号C幢303室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传真:0510-85885275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岩、华可天
四、基金的名称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世界能源短缺和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向节约型转变的背景下,以能源为投资主题,重点关注具备能源竞争优势的行业和企业,精选个股,并结合积极的权重配置,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七、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产30%-95%,债券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0%-65%,权证投资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如股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能源主题类股票、债券、权证等资产。
八、基金的投资理念
基于国家能源战略,综合考虑全球地缘政治、军事、经济、气象等多方面因素,从能源竞争优势的角度评估中国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主动的投资组合管理。
九、基金的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本基金根据股票和债券估值的相对吸引力模型(ASSVM, A Share Stocks Valuation Model),依据宏观经济分析和股票债券估值比较进行一级资产配置。ASSVM模型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相对估值判断,决定股票和债券仓位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和监督执行机构,决定本基金的一级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本基金围绕能源主题。首先,根据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公司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四级分类标准(GICS),对A股所有行业进行了重新划分。将A股所有行业划分为能源供给型行业和能源消耗型行业;然后,将能源供给型行业细分为能源生产行业和能源设备与服务行业,将能源消耗型行业细分为低耗能行业和高耗能行业(能源下游需求各行业能耗相对高低的界定,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文件)。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行业配置主要依据中海能源竞争优势评估体系。本基金依托中海油在能源研究方面的独特优势,收集整理外部能源专家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综合考虑全球地缘政治、军事、经济、气象等多方面因素,结合本公司内部能源研究小组的研究,对未来能源价格的趋势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行业研究小组根据经济增长和能源约束的动态发展关系,结合未来能源价格趋势的预测,从能源策略的角度,确定能源主题类行业(包括能源供给型行业、高耗能行业中单位能耗产出比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低耗能行业)在组合中的权重。在能源价格趋势向上时,提高能源生产行业、能源设备与服务行业的权重配置。当能源价格趋势向下时,加大高耗能行业中单位能耗产出比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的权重配置。
同时本基金还将动态调整行业的配置权重,规避能源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1)一级股票库构建
本基金主要由金融工程小组采用中海能源竞争优势多因子模型从能源供给型上市公司(包括能源生产行业和能源设备与服务行业)、低耗能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在高耗能行业中单位能耗产出比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中选取综合得分最高的300只左右的股票作为一级股票库。
(2)二级股票库构建
在一级股票库的基础上,由行业研究小组通过分析目标公司的资产分布、盈利结构以及财务状况等指标,综合考察公司的估值、成长性以及在竞争环境中的优势地位等因素精选个股,形成公司的二级股票库。
(3)三级股票库构建
在二级股票库的基础上,由基金经理选择估值合理、公司管理卓越、业务构架清晰、资产分布合理、财务安全、成长性突出且持续的个股,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开会审核通过而形成三级股票库。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自主选择三级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债券投资以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1)通过数量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周期趋势性变化,结合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判断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2)根据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和风险管理方案;
3)根据市场状况,采用有效的投资策略和交易策略构建组合,并通过数量模型优化。
(2)个券选择方法:个券的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遵循如下原则。
1)相对价值原则:属性相近的债券,选择收益率较高的券种;在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选择风险(久期)较低的券种。对二者都相近的券种,根据凸性,选择凸性较大的券种。
2)流动性原则:收益率、剩余期限、久期和凸性基本类似的券种,市场表现有时差别明显。在一般情况下,避免波动性过大的券种,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券种。
对于信用品种,本基金建立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对信用类债券进行二次评级。只有通过评级,基金经理才能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达到控制正股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同时,发掘潜在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目的。
本基金持有的权证,可以是因上市公司派送而被动持有的权证,也可以是根据权证投资策略在二级市场上主动购入的权证。
十、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6)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综合价值的评估;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投资策略报告等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通过建立一系列完整的风险预警、风险识别以及风险控制体系,运用数量化和系统化的方法来识别、测度、监督和控制风险。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监察稽核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绩效评估通过业绩表现分析、归因分析、绩效检讨报告,对基金投资进行总结,协助基金经理提高投资业绩。
6)组合的调整:组合调整包括组合管理本身所进行的调整、根据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报告的要求所进行的调整以及被动调整是基金应对申购、赎回进行的调整。基金经理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十一、基金的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能源生产行业、低耗能行业、能源设备与服务行业、高耗能行业中单位能耗产出比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4)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涨跌幅×65%+上证国债指数涨跌幅×35%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95%。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仓位将保持在65%左右,债券仓位将保持在35%左右。因此,业绩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可反映出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采用沪深300指数;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沪深300指数于2005年4月正式发布,是反映沪深两个市场整体走势的“晴雨表”。沪深300指数的运行结果显示,该指数走势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三、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9月2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2014年6月30日报告期末的二季报数据。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2,766,595,709.63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5656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0.8756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11.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4年6月30日。
基金本期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前端收费的模式,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的计算公式: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
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模式,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4、基金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及计算方法等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四)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 “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二)对“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三)对“相关服务机构”部分进行了更新。
(四)在“基金的投资”部分,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按最新资料进
行了更新。
(五)对“基金业绩”按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六)在“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披露了本期间本基金的公告信息。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