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10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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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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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所列数据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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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双利债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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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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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16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投资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3.3 其他指标
无。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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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了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人,保护各类投资人利益,避免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拟定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管理的各类资产的公平对待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规定对买卖股票、债券时候的价格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可能存在操纵股价、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控。本报告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本公司对满足限价条件且对同一证券有相同交易需求的基金等投资组合,均采用了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进行操作,实现了公平交易;未出现清算不到位的情况,且本基金及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之间未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反向交易及交叉交易。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未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4年第三季度,国内总需求回落幅度超过此前市场预期,除地产销售持续低迷带来的不利影响外,国内融资体系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导致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仍偏高制约了需求的扩张。海外经济延续复苏态势拉动外需增长,部分抵消内需疲弱的拖累。国内通胀水平处于低位提供了政策放松空间,为对冲经济下行风险,央行下调正回购招标利率并投放SLF,各地房地产限购政策出现不同程度放松,在季末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调整按揭政策。
受益于资金面的持续宽松,债券市场风险偏好明显提升,同时信用利差降至历史较低水平。
权益市场震荡上行,可转债资产在标的股票推动下亦有较好表现,平均转股溢价率处于历史低位,但防御性较前期大幅下降。
工银双利在报告期提高组合久期,增持权益资产并根据市场变化积极调整组合结构。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内,工银瑞信双利A净值增长率4.72%,工银瑞信双利B净值增长率4.55%,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65%。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4年第四季度,随着外需的持续性改善和托底政策的逐步落实,经济增速有望止跌企稳,但地产投资相关产业链仍处下行趋势和短周期的库存调整将使企业盈利承压。短期通胀压力仍然有限,为国内货币政策偏松提供支持,继续关注海外资金流动。
债券市场方面,利率债短期受益于货币政策定向宽松,但中期面临收益率曲线陡峭化压力。信用债具备票息价值,但信用利差进一步压缩空间有限。
权益市场在当前政策环境下仍具有结构性机会,但可转债资产的整体防御性已明显下降,主要持有业绩成长性较高或债性保护相对较高的品种。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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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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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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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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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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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5.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5.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5.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0.1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根据康芝药业2013年11月7日公告,公司2013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1年半年度及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信息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11年半年报告及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后,2011年半年度报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了953.85万元,与更正前相比下降了43.10%;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530.51万元,与更正前相比下降了36.99%。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的相关规定。康芝药业董事长兼总裁洪江游、董事兼副总裁洪江涛、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幽泉、财务总监刘会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给与公开批评处分。
根据康芝药业2014年7月2日公告,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1,568,139.83元;应计未计期间费用, 虚增2011年和2012年利润分别为2,384,964.00元和2,307,903.00元。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康芝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罚款。
根据康芝药业2014年8月18日公告,公司2014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81.60万元;更正后,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13.71万元。该更正事项导致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了395.31万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康芝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1.3.1条以及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康芝药业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相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康芝药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根据振兴生化2013年10月16日公告,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1.关联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06年6月29日,振兴电业与中国银行运城分行签订了2006年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河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振兴电业5.34亿元的固定资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河工商河押字第06014号《抵押物登记证》)。上述为关联人签订担保合同以及主要资产被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振兴生化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到2013年5月6日在本所的监管要求下,才发布《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自查公告》。
2.重大诉讼未履行披露义务
2012年5月,因山西振兴集团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山西振兴集团以及四位担保人振兴电业、振兴集团、史跃武和山西振兴集团铝业公司,诉讼金额约6.86亿元,涉及振兴电业的诉讼请求是,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对2006年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上述诉讼事件发生后,振兴生化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4月24日才发布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对此,振兴生化对外公告称是因振兴集团未及时向其转交相关诉讼材料,导致其未能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自2009年3月,振兴生化子公司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双林”)开始与山西离石市企业家李志强合作共同投资设立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站)。截至2012年底,双方共设立了5家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站)。在此过程中,广东双林为李志强提供借款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形式共约0.24亿元。对上述财务资助行为,振兴生化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4.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013年以来,投资者多次投诉振兴生化不接咨询电话,也不及时回答投资者在本所“互动易”平台上的咨询问题。
5.拒不配合深圳交易所监管工作。
2013年6月3日,深圳交易所向振兴生化发出年报问询函(〔2013〕第384号),明确要求振兴生化于6月5日前回复。其后,尽管本所相关人员多次催促,但振兴生化直到6月28日才提交回复,且未严格按照问询函要求回复相关问题,也未提交会计师专项说明、相关合同、单据等书面材料。7月10日,本所向其发出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59号),要求振兴生化于7月12日前严格按照本所问询函要求予以回复。尽管振兴生化再次提交回复,但因会计师与保荐机构就公司与振兴集团之间资金往来的相关意见相矛盾,振兴生化拖延提供回复函件以及会计师专项说明的盖章页,截至目前仍未提交相关文件的盖章页。
振兴生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8条、第9.11条、第11.11.2条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第1.4条、第2.18条、第6.14条、第9.11条、第11.11.2条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8.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的相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振兴生化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述所列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无影响。
5.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0.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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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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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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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
2.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无。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报刊上披露的各项公告。
9.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9.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4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