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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2014-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精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5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科隆精化”,股票代码为300405。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45元/股,股份发行数量为1,700万股。

      3、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4年10月23日(T日)结束。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159个配售对象中有155个参与了网下申购并按照2014年10月22日(T-1日)公布的《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缴付申购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网下发行过程已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4、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129,01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126.48倍;网上发行初步申购倍数为472.61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公告》披露的回拨机制和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年10月23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5、本次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2014年10月16日(T-5日)公布的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配售原则对本次网下发行进行了股票配售,并详细披露了获配投资者名称、申购数量、获配数量、类型等信息。根据2014年10月22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参与网下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送达最终获配通知。

      一、网下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的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

      (一)总体申购情况

      根据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确认,最终统计如下:

      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103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59个配售对象中,有9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55个配售对象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参与了本次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购资金总额为2,122,214.50万元,对应的有效申购总量为129,010万股。上述投资者的资金到账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二)剔除无效申购情况

      根据《发行公告》和《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未按时在T日9:30-15:00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的,其新股申购无效。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经核查确认,有3名网下投资者管理的3个配售对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且未足额缴款,另有1名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个配售对象虽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但未足额缴款,上述投资者的申购被认定为无效。具体情况如下:

      ■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1,7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1,02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发行初步申购倍数为472.61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公告》披露的回拨机制和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年10月23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三、配售原则及实施情况

      (一)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具体配售原则如下:

      1、投资者分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2、配售原则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A类投资者配售;A类投资者配售完毕后,初步安排不低于剩余部分的20%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据此计算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若该比例超过A类投资者,则对B类投资配售数量予以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最终配售比例不超过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2)上述A类投资者和B类配售完毕后,其他剩余部分再向C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确保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3)A类和B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在向其足额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4)A类、B类和C类投资者各自类别内部应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精确到1股,剩余零股按照价格优先、申报数量优先和申报时间优先原则配售给相应的投资者。

      (二)配售实施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披露的网下配售原则对本次网下投资者进行了股票配售,结果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股数合计为129,010万股,其中A类投资者(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B类投资者(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和C类投资者(除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分别为23,090万股、44,930万股和60,990万股,分别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总量的17.90%、34.83%和47.28%;

      2、本次网下配售股数为170万股,其中:

      A类投资者最终获配股数为68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总量的40%,最终配售比例为0.29449978%;

      B类投资者最终获配股数为51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总量的30%,最终配售比例为0.11350990%;

      C类投资者最终获配股数为51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总量的30%,最终配售比例为0.08362027%;

      3、A类、B类和C类投资者各自类别内部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精确到1股,剩余零股按照价格优先、申报数量优先和申报时间优先原则配售给相应的配售对象。

      以上配售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事先披露的配售原则。

      四、网下配售明细

      根据配售原则,最终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情况如下:

      ■

      ■

      ■

      ■

      注: 1、上表中的“最终获配股数”是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处理后的最终配售数量;

      2、 配售对象可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应退申购余款金额。如有疑问请配售对象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五、网下申购多余资金退回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计算各有效报价对象实际应付的申购金额,并将有效报价对象2014年10月23日(T 日)划付的有效申购资金减去申购金额后的余额于2014年10月27日(T+2 日)9:00 前,向结算银行发送配售余款退款指令。

      六、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估值结论

      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分析师独立出具的科隆精化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结合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方法,认为发行人市值的合理区间为13.49~14.91亿元。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止初步询价截止日(2014年10月20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4.54倍。

      七、持股锁定期限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报价投资者获配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九、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中,发行费用为3005.98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2000万元,审计验资费644.50万元,律师费125万元,信息披露费203万元,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21万元,印花税12.48万元。

      十、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投资者对本公告所公布的网下配售结果如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5-83290726 010-56839305

      传 真:025-8445702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发行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0月27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